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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可研费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6160229-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宁乡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可研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61602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及可研费 工程设计服务 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及可研费 1 1.6
 合计金额小写: 809532.78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万零玖仟伍佰叁拾贰元柒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暂定含税金额小写:796580.26元。
大写:柒拾玖万陆仟伍佰捌拾元贰角陆分整。
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调整事由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2款第(2)项执行。
(4)合同费用内容:本合同金额包含税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09 —— 2021-08-28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提交成果报告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稿),提交初步设计(送审稿)成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上级水利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后,最终设计费用经宁乡市财评中心审定后7日内,甲方依据审定金额支付设计费的余款(审定金额-已付价款)。设计费支付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构成甲方违约,因此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 (宁乡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800101369309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2)编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标准更高者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湖南省以及长沙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设计成果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法规及其他规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2)甲方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3)甲方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移交设计所需资料,但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前提出移交清单。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工作,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
(2)乙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服务。
(4)乙方应确保所设计的编制文件具有知识产权,采用的方案和各项技术服务等均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编制的文件乙方仅有署名权,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以及编制文件等材料的所有权,均归甲方享有。
(5)乙方应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材料清单,如乙方逾期提交清单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前述修改和补充发生在履行期限内的,工期不予顺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非因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支付乙方设计费。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乙方有权书面催告甲方及时支付设计费,但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设计工作,自收到甲方支付的设计费之日起2日内,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要求恢复设计工作;如因此导致设计周期相应延长的,双方协商补充签证确认。
(3)非乙方原因,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自确认前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和支付设计费。
7.4 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金额20%的违约金;工程设计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15日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用(已支付的设计费可要求乙方返还),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如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2)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应按照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甲方与乙方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在该期限内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用(已支付的设计费可要求乙方返还),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仍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违法分包、转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用(已支付的设计费可要求乙方返还),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5)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损失。自发生违约之日或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7天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当继续赔偿。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甲方因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
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9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9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因16.2.1的情形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于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发包人全部设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5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前述各级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工作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3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宁乡市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刘爱华;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66308296@qq.com;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宁乡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喻清谷;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875887000;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472737723@qq.com。
1.8 保密
保密期限:叁年,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取得相关资料的,该部分资料的保密期限溯及至取得之日起算。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刘爱华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信箱:66308296@qq.com;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工作日)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应在7天(工作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 (需/不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2设计人其他义务:
(1)保证设计质量: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规划、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本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标准;
(2)配合发包人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审计、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的检查、稽查、审计,并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审计、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的决定或结论。
(3)充分理解并执行《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宁政发〔2016〕73号)、《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宁政办发〔2014〕24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及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16)73号)等政策文件。
3.2 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 名:刘帆;
执业资格及等级:工程师;
注册证书号:B08191911222000523;
联系电话:15084744084;
电子信箱:763598714@qq.com;
通信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东路24号;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单位负责设计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设计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从应收设计费中扣除费用拾万元,如设计费不足扣除的,应当由乙方支付。
3.2.3发包人认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从应收设计费中扣除费用拾万元,如设计费不足扣除的,应当由乙方支付。
3.3 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
3.3.2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主要设计人书面通知7天内,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从应收设计费中减去相应费用,主要设计负责人伍万元,其他各设计人员壹万元,如设计费不足扣除的,应当由乙方支付,如仍拒绝更换的,按照每天2000元计算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同合同通用条款。
3.5 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工程设计要求
5.1对设计人的要求
5.1.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成果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家审查通过后,完成设计成果审定稿。并向甲方提供设计成果审定稿8套。
5.1.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5.1.3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
5.2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2.1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5.2.2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国家规范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14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1、设计输入;2、其他专业的计算和条件准备阶段;3、各专业相互条件进度;4、初步校审;5、专业间返还条件时间;6、专业间完成校对时间;7、完成设计,内部评审;8、修改时间进度;9、成品打印时间;10、最终成果。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逾期提交的,设计进度延误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设计纸质版及电子版。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另行约定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工程量清单错误;(2)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合同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合同调整价款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2)工作量计算错误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误差在正负5%以内时,不做调整,误差超出5%以上时,依实进行调增或调减,并送宁乡市财评中心评审,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在发包人完成付款义务后,方可取得著作权,但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错付或迟延付款的除外。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也无需得到设计人的事先同意。
13.3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自行承担。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以本项目应收设计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以本项目暂定合同金额为基数,每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在应付设计费中予以扣除,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不超过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30%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导致损失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如由于乙方原因,延迟交付设计成果,每延期一天,以本项目暂定合同金额为基数,每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延期违约金。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应赔偿不超过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30%或由甲方解除本合同,因乙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导致的纠纷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14.2.6.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有关行业、税收、规费收缴的政策性变化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5天。
(2)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90 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17.4.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宁乡市 人民法院起诉。
17.4.2 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签章处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17.4.3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附件
附件1:成交通知书
附件2:工程测量设计费预算评审报告
附件3: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4: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5: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
附件6: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
附件7: 设计进度表
附件8: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9: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0: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附件1:成交通知书
附件2:工程测量设计费预算评审报告
附件3: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乌江是沩水的一级支流,是宁乡市四大河流之一,发源于湘乡市的羚羊山麓,流经宁乡市灰汤、资福、坝塘、历经铺、夏铎铺共5个乡镇,全长66km,其中宁乡市境内干流长41km。本次综合治理范围:1+300~32+050和37+781~40+430。本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初步设计工作。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级行业规范要求,并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通过审查,以及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评审、批复等工作。
本工程设计内容为:堤防、岸线整治,堤防加高培厚及险工险段处理,以及附属建筑物新建、加固和改造等项目。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及估算,并通过发改部门审批。
2.初步设计阶段
完成初步设计报告、图纸及概算,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4: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各1
设计开始3天前

2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1
设计开始3天前
3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1
设计开始3天前
4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各1
设计开始3天前
5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各1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6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确认单
1
设计开始3天前
7
其它设计资料
1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5: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文件
8
2021年07月28日

2
初步设计文件
8
2021年08月28日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6: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称
姓名
学历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项目负责人
刘帆
本科
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水文负责人
刘巧南
本科
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地质负责人
黎 敏
本科
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水工负责人
王 宇
本科
高级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水工负责人
胡志明
本科
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结构负责人
胡家林
本科
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机电负责人
何红卫
本科
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施工负责人
肖石军
本科
高级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概算负责人
刘 畅
本科
高级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测量负责人
熊 俊
本科
工程师
桃江县资水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鲊埠乡等四段岸坡防护)设计

附件7:设计进度
设计进度表
工期
项目
阶段
0~10d
11~20d
21~30d
31~40d
41~50d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附件8: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暂定金额:柒拾玖万陆仟伍佰捌拾元贰角陆分整(?796580.26元)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3)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
工程初步设计及可研费结算按可研批复工程造价和初步设计批复工程造价按实计取计费额,折合成交人成交优惠率进行。各类系数、单价、取值和比例均按附件2《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可研费预算的评审报告》(宁评审预函字[2021]351号中的数值计取。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稿),提交初步设计(送审稿)成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上级水利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后,最终设计费用经宁乡市财评中心审定后7日内,甲方依据审定金额支付设计费的余款(审定金额-已付价款)。设计费支付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直至乙方按约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且不构成甲方违约,因此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附件9: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2.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附件10: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开户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建议明确具体授权的事项。
虽现在已更名为宁乡市,但文件名均是“宁乡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永佳西路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60号

法定代理人: 易明灿 法定代理人: 刘艳红

委托代理人: 刘爱华 委托代理人: 喻清谷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2374525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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