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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妇幼保健院电动产床采购项目处理意见的函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芜湖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芜湖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替补中标候选人的请示》(保发〔2016〕116号)及相关附件(芜湖同创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弃标函和芜湖鼎丰医药有限公司承诺函)已收悉。
一、采购人来函内容
芜湖市妇幼保健院来函的主要内容:芜湖同创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已提出放弃项目首选中标候选人资格,请求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
二、调查事实
该项目名称为“电动产床三台”(项目编号为WH01CG2016HW123201)。2016年9月30日开标。10月26日发布预中标公示,首选中标候选人为芜湖同创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芜湖鼎丰医药有限公司。11月2日首选中标候选人来函,表明因生产厂家搬迁及升级改造,无法按期交货,申请放弃首选中标候选人资格。11月15日,第二中标候选人来函,愿意递补为首选中标候选人。
芜湖同创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在《关于放弃预中标函》中提出放弃首选中标候选人资格,其原因是“厂家因生产地址将进行搬迁和生产线升级改造,产品的交货期将延长至50天左右”。
本机关认为,交货期在评标中属于符合性评审内容,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生产厂家的因素。即便生产厂家搬迁和升级改造是事实,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效力。因此,其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是单方面的自身原因,其理由属于无正当理由范围,其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三、本机关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确定芜湖鼎丰医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首选中标候选人。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芜湖同创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元整。
3.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类项目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财采〔2014〕255号)的有关规定,对芜湖同创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不良行为,在其诚信评价计分上予以扣15分的处理。
 
 
芜湖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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