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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健身路径部分维护更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安徽奥园体育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住所地芜湖市九华南路18号(奥体公园)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
被投诉人1:芜湖市体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住所地芜湖市政通路66号
联系人:洪明辉
被投诉人2:安徽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904
法定代表人:宋琪
相关供应商:芜湖松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康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芜湖广告产业园青年创业园四楼C9室
法定代表人:许舟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人就“市区健身路径部分维护更新”项目(项目编号:WH01CG2019FW6190,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松康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为松康公司与滁州市南谯区福囍水上游乐中心(以下简称福囍游乐中心)签订,签订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经查福囍游乐中心成立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同时经过实地考证,福囍游乐中心经营项目只有一个户外露天简易游泳池和一个儿童戏水池,并未配备其它体育设施,松康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谋取中标,请求本机关取消松康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对其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1称,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针对质疑事项要求松康公司作出回复说明,松康公司予以回复并附合同甲方福囍游乐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其业绩合同的真实性。
被投诉人2称,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就质疑事项发函至松康公司要求其作出回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松康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并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我司按规定作出书面质疑回复。
松康公司称,福囍游乐中心系一家从事水上游乐项目运营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5月21日前已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使用“滁州市南谯区福囍水上游乐中心”名称,并已实际运营。为确保项目中体育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2018年5月21日福囍游乐中心经营者与我司就“福囍游乐中心的体育设施负责巡检、维护及维修”事项签订了《服务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均表示满意,不存在合同造假之事。
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2019年11月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参与开标的投标单位为6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单位为3家,松康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单位。本项目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25页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签订时间应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两年内,有体育设施维保单项合同业绩的,有一项加4分,加满4分为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以销售合同为准,复印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签订时间、金额,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松康公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并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项业绩合同,即福囍游乐中心体育设施巡检、维护、维修《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所载明的甲方为福囍游乐中心,该中心在接受本机关调查时确认:其未与松康公司签订过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加盖“滁州市南谯区福囍水上游乐中心”公章的《服务合同》,未授权任何人在该《服务合同》上签字;也未出具过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3日,加盖“滁州市南谯区福囍水上游乐中心”公章的《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采购信息公告、磋商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福囍游乐中心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松康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中,为证明其业绩,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福囍游乐中心体育设施巡检、维护、维修《服务合同》非福囍游乐中心与松康公司签订,在本项目质疑处理阶段提供的《情况说明》非福囍游乐中心出具,该《服务合同》和《情况说明》应认定为虚假材料。松康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芜湖松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交无效。
二、因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对芜湖松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将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另案处理。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或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芜湖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5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奥园体育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体育局、安徽正宇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松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芜湖市公共资源
交易投诉服务中心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印发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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