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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福利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监督检查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当事人1: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贸易路22号
当事人2:芜湖市民政局
地  址:芜湖市政通路66号
 
有举报反映“二福利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WH01CG2017HW3667,以下称本项目)有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请求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反映的主要内容
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浩康)于2017年5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国家税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核查事实
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18年3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3月27日开标,共有3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分别是芜湖彩晨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博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浩康。4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芜湖彩晨商贸有限公司。
(二)招标文件要求
1.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参与芜湖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评标日被列入以下失信名单的,不得被推荐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中标候选人……⑵被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网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三)江西浩康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江西浩康被进贤县国家税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本机关认为
江西浩康被进贤县国家税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金额超过了《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金额,即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因此江西浩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取消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项目废标。
(三)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或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芜湖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9日
相关附件:
        18309财采字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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