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紫外线治疗仪、LED红蓝光灯、CO2激光治疗仪、荧光真菌显微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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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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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福州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 : 江西胜阔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100]FXZB[GK]2021001 的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紫外线治疗仪、LED红蓝光灯、CO2激光治疗仪、荧光真菌显微镜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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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贰万陆仟玖佰元整(¥3269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130号 ;
4.3 交付条件: 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2设备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并安装调试后,由甲方按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性能、配件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到场;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补齐或退货,并提出索赔。 3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前发生的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4、设备到货后由三方人员(厂家、经销商、院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初验。 5、如甲方认为有必要邀请院外专家参与验收的,可由招标公司负责邀请专家一同进行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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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
10 、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2%。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0%。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2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乙方对中标设备提供2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含所有零部件及人工费用)。保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造成要更换货物由乙方负责保修、包换。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前1个月,乙方免费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 售后服务7天-24小时客服。省内24小时、省外48-72小时响应并到。 我司负责采购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采购方人员能独自完成设备操作。 其他合作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签订地点: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签订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513/ABHqbXgBCKmkZ6Q3U2yS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 : 江西胜阔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100]FXZB[GK]2021001 的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紫外线治疗仪、LED红蓝光灯、CO2激光治疗仪、荧光真菌显微镜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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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06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 | CO2激光治疗仪 | 上海奥通 | 1(套) | 179800 | 179800 | 国内 | ATL-250 | 无 |
1-2 | A032008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紫外线治疗仪 | 上海希格玛高 | 1(套) | 69000 | 69000 | 国内 | SS-03B | 无 |
1-3 | A032008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LED红蓝光治疗仪 | 上海希格玛高 | 1(套) | 78100 | 78100 | 国内 | SP5-BRY | 无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贰万陆仟玖佰元整(¥3269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130号 ;
4.3 交付条件: 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2设备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并安装调试后,由甲方按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性能、配件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到场;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补齐或退货,并提出索赔。 3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前发生的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4、设备到货后由三方人员(厂家、经销商、院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初验。 5、如甲方认为有必要邀请院外专家参与验收的,可由招标公司负责邀请专家一同进行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60 | 设备安装、验收、培训合格,且中标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该设备的验收文件齐全后,采购人支付60%货款。 | |
2 | 40 | 设备正常运行1个月后,中标人支付10%货款作为质保金打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在收到中标人质保金后,采购人支付40%货款给中标人。质保金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2年后,经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确认设备无问题,采购人将质保保证金无息返还中标人。 |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
10 、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2%。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0%。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2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乙方对中标设备提供2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含所有零部件及人工费用)。保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造成要更换货物由乙方负责保修、包换。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前1个月,乙方免费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 售后服务7天-24小时客服。省内24小时、省外48-72小时响应并到。 我司负责采购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采购方人员能独自完成设备操作。 其他合作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江西胜阔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77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单位负责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郑颖 | |
联系方法: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605 | 联系方法: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渡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3527500000062855 |
签订地点: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签订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513/ABHqbXgBCKmkZ6Q3U2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