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彭州市城区照明设施集中管理维护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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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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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 | |||
5101822021000103 | |||
二、项目名称 | |||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彭州市城区照明设施集中管理维护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乐山市申恩灯具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乐山市沙湾区茶溪路31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名称: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彭州市城区照明设施集中管理维护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彭州市中心城区,包含但不限于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东南市街、东北市街、西南市街、西北市街、二环路(除滨河路)、天府西路、天府中路、天府东路、天彭大道、安信路、来寿路、国泰北路、冬融路东段等中心城区道路。彭州市背街小巷,包含但不限于爱国小区、万福路等背街小巷。 服务要求:(1)本项目实施范围广,投标人应有序进行提升,确保优先解决我市老城区(四条大街、一环路、二环路、天府大道、天彭大道等)道路市政路灯光衰严重、照度不足、锈蚀老化等问题;解决对爱国小区、万福路等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路灯修补问题;解决安信路、来寿路、国泰北路、冬融路东段等道路市政路灯智能控制问题等。 服务时间:一年。 服务标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9]94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手印发<2020年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城发[2020]17号);《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照亮回家路”城市路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城环治办[2020]145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城市管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城发[2021]8号);“照亮回家路”城市照明路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若有最新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杨俊华,韩丽芬(采购人代表),张安华,谢一鸣(组长),巫荻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规定按采购预算的1.5%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615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监管单位:彭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3888323。计划备案号:(2021)0066号。品目编码及名称:C1302-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41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地址: | 彭州市牡丹大道南段8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采易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雄川金融中心1栋09层05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028-6209310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老师 | ||
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