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大财采诉【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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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辽宁 | 城市 | 大连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食检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A包 | |
采购单位 | 大连市财政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CG2020-0903
二、项目名称: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食检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A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天蓝嘉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1-1
被投诉人: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12层02室
当事人: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88A
相关供应商:大连瑞蝠化学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582号1单元24层14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8日开标,11月6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其具体投诉事项简述如下:1. 中标产品参数具有虚假应标性;2. 专家打分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北京天蓝嘉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
针对采购人代表存在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报告。
针对代理机构存在的未按规定校对、核对评审数据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报告整改情况。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财政厅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一、项目编号:JHCG2020-0903
二、项目名称: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食检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A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天蓝嘉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1-1
被投诉人: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12层02室
当事人: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88A
相关供应商:大连瑞蝠化学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582号1单元24层14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8日开标,11月6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其具体投诉事项简述如下:1. 中标产品参数具有虚假应标性;2. 专家打分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北京天蓝嘉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
针对采购人代表存在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报告。
针对代理机构存在的未按规定校对、核对评审数据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报告整改情况。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财政厅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