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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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1-04-19 18:33
当事人:南充市嘉陵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 址: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125号
市局检查反馈:你单位在“南充市嘉陵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042019000163)实施中:
一是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成交人也对此完全响应。但实际该项目2019年8月29日发出成交通知书,2019年9月18日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南充市财政局检查工作底稿》为证。
二是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付款。采购文件规定:所供产品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即46.89万元,实际2020年7月13日支付30万元,其余未付。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南充市财政局检查工作底稿》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我局采购监督股。
特此通知。
南充市嘉陵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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