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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和法律诉讼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103240082-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和法律诉讼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324008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法律咨询服务 为采购人提供法律顾问与诉讼业务服务。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法律顾问服务费用37500元。
(2)三十件一审(含行政复议)开庭(听证)审理案件,每件按2000元计算,共计60000元。
(3)十五件未开庭(听证)案件,每件按2000元计算,共计30000元。
(4)十五件二审案件,每件按1500元计算,共计225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4-12 —— 2022-04-1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投标文件的响应以及合同的约定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以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为准。
4.2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69365443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为甲方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2)乙方提供合同审查、修改服务。对甲方及甲方二级事业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书面采购、合作等合同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3)乙方承担甲方的行政应诉及统计工作。并按照宁乡市司法局要求统计全年行政应诉案件基本信息(含行政复议案件信息)。
(4)乙方提供法务培训服务。每年为甲方进行一次以上专题法律讲座。
(5)乙方明确一名专职律师为总顾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总顾问。总顾问可以安排律师团队律师具体负责甲方的法律服务事项。
(6)乙方明确一名专职律师为固定联络人,具体负责与甲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陈述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安排邓海林、康厚宗、袁维民、王艺霏、陈曦婕、张瑾伊、安云初、余彦 组成法律顾问团队。乙方明确邓海林 律师作为总顾问律师兼主办律师负责联络、跟进法律服务工作,定期听取甲方意见。
(2)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及时与甲方沟通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3)乙方应尽职尽责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参与诉讼代理案件,乙方应按实完成应诉代理工作,并按时参加甲方的出庭应诉工作。
(4)乙方可采用非现场工作的方式,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完成贵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5)乙方的法律服务团队,经甲方认可、并经过审查后即为签约后实际履约团队,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变更。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应甲方要求,可以对上述团队成员进行调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配合完成服务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559号洋湖创富国际中心3栋213

法定代理人: 陈伟平 法定代理人: 袁维民

委托代理人: 陈伟平 委托代理人: 邓海林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9871716

传真: 0731-8898126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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