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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盐财资管〔2021〕2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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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盐边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盐财资管〔2021〕2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5-0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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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攀枝花市五月商贸部
地    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华山旧市场
被投诉人: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民祥巷25号办公楼一楼办公室
 
攀枝花市五月商贸部不服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盐边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422202100002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初审后,要求投诉人按相关要求对投诉书进行补正,经投诉人补正后,已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盐边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4222021000023)专家评审技术汇总分和投标文件的规范性汇总分过程中没有仔细核对的问题。
投诉人称:在盐边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4222021000023),采购物资23棉被文件要求▲2、(“棉胎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公章,被套提供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公章。”)两份检测报告得四分,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棉胎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按2个产品和2个检测报告计算,一个报告算2分,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给出2分,而是扣了4分。我公司应得分2分,得分为10分,汇总得分应该是175分而不是165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被投诉人答复称:2021年4月9日收到质疑函并依法予以受理,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查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回复。
针对技术汇总分回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资料显示以及查阅贵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贵公司均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因两项技术参数同为“带▲的重要技术指标”,故一项参数不满足扣4分,两项参数不满足扣8分。所以,贵公司此项评分总共扣8分,得分为41-8=33分,汇总得分为165分。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截图:(详见附件)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截图:(详见附件)
针对投标文件的规范性汇总分回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资料显示以及查阅贵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贵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内容存在不一致,正本第54页与第55页中间插入了另外五页内容,而所有副本第54页与第55页中间均未插入这五页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得分为1-0.5=0.5分,汇总得分为2.5分。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截图:(详见附件)
综上所述,以上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结果未发生改变。
经审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案中,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之规定:(详见附件)
在3.11.3.3综合评分明细表之规定:(详见附件)
经查证:1.攀枝花市五月商贸部在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提供了盖公章的盖絮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技术参数第23条“棉被”带▲:要求提供盖公章的“棉胎”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复印件和“被套”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而在综合评分明细表之规定:带▲的重要技术指标(共计7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4分;其余技术指标(共计26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注:(1)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2)以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序号(例如1、2、3……)分别视为单条参数 。”而此项为一单条参数,只有同时提供了盖公章的棉胎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复印件和被套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才视为完全响应,故此项不得分;同理,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技术参数第25条“防寒服”带▲,攀枝花市五月商贸部未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此项也不得分;2.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九条规定:“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1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攀枝花市五月商贸部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内容存在不一致,正本第54页与第55页中间插入了另外五页内容,而所有副本第54页与第55页中间均未插入这五页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存在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此项扣分合理。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涉案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采购公告及采购更正公告;采购项目评审报告、评分表、专家评审视频;攀枝花市五月商贸部《投诉书》、投标文件(副本);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本机关《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作出说明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综上,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部门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财政局或盐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边县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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