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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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辽宁 | 城市 | 鞍山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 | |
采购单位 | 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辽宁万典拍卖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联系方式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辽宁金茂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 鞍山市铁东区国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玉芝
授权代表人:李娆娆
被投诉人1: 辽宁中弘工程有限咨询公司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37号
被投诉人2: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相关供应商:辽宁万典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LNZHCGDL2020033
采购人名称: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中弘工程有限咨询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采购方与代理机构联合暗箱操作,“量身定制”预先设定中标人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对法治的藐视,对公平正义的破坏,对营商环境的践踏。
投诉事项2:对于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评分结果汇总计算是否错误。
投诉请求:对此采购项目公开、透明地彻查。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0年6月18日,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首次招标公告,2020年7月24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经评标委员会决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本次采购活动按废标处理,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废标公告。2020年8月14日,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二次招标公告,2020年9月14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2020年9月1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0年9月22日被投诉人1作出质疑答复。2020年9月2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依法应进行补正,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投诉人以邮寄形式送达《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送达形式向我局提交经补正的投诉材料。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1、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阐述的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20年5月28日是错误的。
2、投诉人并未在2020年8月14日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发布后的法定质疑期内提出采购方与代理机构联合暗箱操作,“量身定制”预先设定中标人的行为。
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采购人依法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其中公告信息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投标人具有拍卖经营许可证书,并具有注册拍卖师的拍卖机构。只要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可以参与此次招标活动。
根据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材料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中阐述了投诉人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招标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在符合性证明材料的“投标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事项的第三项中阐述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
通过以上调查可以确定投诉人对此次招标活动是认同的,不存在采购方与代理机构联合暗箱操作,“量身定制”预先设定中标人的行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我局在2020年11月23日组织该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充分论证核实,论证核实结果:汇总计算正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或鞍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2020年11 月25日
投诉人:辽宁金茂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 鞍山市铁东区国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玉芝
授权代表人:李娆娆
被投诉人1: 辽宁中弘工程有限咨询公司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37号
被投诉人2: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相关供应商:辽宁万典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LNZHCGDL2020033
采购人名称: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中弘工程有限咨询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采购方与代理机构联合暗箱操作,“量身定制”预先设定中标人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对法治的藐视,对公平正义的破坏,对营商环境的践踏。
投诉事项2:对于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评分结果汇总计算是否错误。
投诉请求:对此采购项目公开、透明地彻查。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0年6月18日,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首次招标公告,2020年7月24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经评标委员会决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本次采购活动按废标处理,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废标公告。2020年8月14日,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二次招标公告,2020年9月14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2020年9月1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0年9月22日被投诉人1作出质疑答复。2020年9月2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依法应进行补正,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投诉人以邮寄形式送达《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送达形式向我局提交经补正的投诉材料。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1、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阐述的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20年5月28日是错误的。
2、投诉人并未在2020年8月14日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发布后的法定质疑期内提出采购方与代理机构联合暗箱操作,“量身定制”预先设定中标人的行为。
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采购拍卖公司服务项目采购人依法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其中公告信息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投标人具有拍卖经营许可证书,并具有注册拍卖师的拍卖机构。只要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可以参与此次招标活动。
根据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材料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中阐述了投诉人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招标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在符合性证明材料的“投标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事项的第三项中阐述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
通过以上调查可以确定投诉人对此次招标活动是认同的,不存在采购方与代理机构联合暗箱操作,“量身定制”预先设定中标人的行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我局在2020年11月23日组织该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充分论证核实,论证核实结果:汇总计算正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或鞍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2020年11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