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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西财采〔2021〕处字第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西财采〔2021〕处字第1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21 15:5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西昌市北安置小区7栋1单元7楼2号
被投诉人1:西昌市高草回族乡人民政府
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中河村2组
被投诉人2:四川博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昌市月海路一段祥正国际8楼
四川八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博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就“高草现代农林园区建设”(采购项目编号:513401202000169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于2020年12月2日电话通知投诉人领取《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2020年12月4日现场签收《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磋商文件第八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报价不作为评分事项,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达到63分。磋商文件中要求报价按招标控制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为固定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报价为无效报价,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此种直接确定采购价格,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的报价方式适用错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法编制采购文件。违反川财规〔2020〕3号文件第四条合理确定报价方式。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及四川博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落实支持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川财规〔2020〕3号文件第四条合理确定报价方式。
投诉人称:该项目采购需求不固定,并没有经过严格测算,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含有诸多不确定因素。采购人直接确定价格,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的报价方式适用错误,川财规〔2020〕3号文件第四条合理确定报价方式,明确规定:经采购人依法严格测算且采购需求固定的项目,可以参考工程招标中按照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做法,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显然采购人直接确定采购价格不适用于本项目,采购人直接确定采购价格的前提是:经采购人依法严格测算且采购需求固定的项目。
被投诉人1西昌市高草回族乡人民政府答复称:涉诉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送西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评;涉诉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是根据四川省财政厅颁布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执行的。
被投诉人2四川博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根据川财规〔2020〕3号文件第四条:合理确定报价方式。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供应商报价规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竞争情况,设置项目包干价或者项目单价,也可以直接确定采购采购价格。项目包干价适用于设计施工图纸详尽完善、投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较短且施工内容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价适用于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的工程项目。经采购人依法严格测算且采购需求固定的项目,可以参考工程招标投标中按照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做法,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所以高草乡现代农林产业园区建设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招标、报价不作为评审因素未违反财政文件规定。
经审查查明: 
涉诉项目于2020年11月1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公告,2020年11月30日14:00在四川博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竞争性磋商,确定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于当天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载明成交供应商四川龙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高草乡政府《关于高草现代农林产业园区进行财政评审的报告》和四川中城交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高草现代农林产业园区建设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川中城交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西昌市财政投资“控制价”类项目评审审核表对涉诉项目的工程项目、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取费、税金等进行了复核,项目审定业主预算控制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需知中载明“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四、响应文件16.4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西昌市高草回族乡人民政府在调查中陈述,涉诉项目是经设计、造价、财政评审等程序进行严格测算,考虑到项目实施地的施工难度,为保证工程质量,按财评价设置项目固定价。
四川博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调查中陈述,涉诉项目工程量清单明确,经财政评审,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依据明确。
四川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调查中确认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为同一投诉事项。
涉诉项目2020年12月25日已完工并经过初步验收。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磋商文件、磋商报告、西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本机关对西昌市高草回族乡人民政府、四川博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
涉诉项目经过设计、造价、财政投资评审等程序进行测算,且需求固定,采用固定报价方式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财〔2020〕67号)第四条“合理确定报价方式: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供应商报价规则......经采购人依法严格测算且采购需求固定的项目,可以参考工程招投标中按照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做法,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财政局或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昌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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