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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律所选聘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芝罘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律所选聘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602202002000075
采购人名称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
合同内容 
 
 
芝罘区政府采购
中标经济合同
 
 
 
项目编号:SDGP370602202002000075
项目名称:芝罘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律所选聘
 
 
 
甲 方: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
 
乙 方: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芝罘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律所选聘项目由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SDGP37060220200200007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为D包中标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协议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5)协议补充条款或说明
(6)附件
2、协议范围和条件
本协议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协议文件内容一致。
签订本协议代表乙方入选烟台市芝罘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律所,乙方应按甲方需求为芝罘区区委、区政府、区直部门及有关单位等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按照烟台市芝罘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并依据《法律顾问考评意见》,进行日常管理和费用支付。
3、收费承诺:
甲方统一按照100元/小时进行计时支付。重大事项可一事一议。
4、付款方式:
每聘任年度结束后根据工作量和考核情况拨付给乙方。
5、代理服务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本单位杨希勇、王红光、陈月、邹秀圆、于志燕、张志峰等律师为甲方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人员进行监督评价。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的管理,检查乙方人员的工作表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情况、违规违纪情况、是否被投诉等)。如乙方人员提供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扣减法律服务费并视情况要求乙方更换人员,直至更换律所。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应谨慎、勤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不低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作内容。
(2)乙方在服务期间,应书面记录参与项目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过程中的记录、录音资料、信函存根、签收回执等)移交甲方备存。
(3)乙方必须保证工作期间的一切行为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或不道德的手段进行相关工作实施,同时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言语和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事宜转委托给第三方。
(5)协议期间,乙方不得在诉讼、调解、仲裁、谈判等活动中接受于甲方有相反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
(6)乙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守知悉的甲方的相关保密信息。
(7)根据需要列席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8)为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
(9)对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参与后续的评估清理工作;
(10)代理或协助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参与复议、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11)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等方面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2)参与处理涉及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13)参与处理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有关信访问题;
(14)参加以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名义治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起草、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15)为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解答行政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
(16)为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17)办理区委、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务。
8、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协议章章后生效。
9、违约条款
乙方不履行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烟台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应按协议条款继续履行。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补充条款应同时报烟台市芝罘区财政局备案。
12、如协议执行过程有变化,需报烟台市芝罘区财政局审批备案。
1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烟台市芝罘区财政局、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各执壹份。
 
甲 方:                            乙方:
名称:(盖章)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    名称:(盖章)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烟台三站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376001015018010036403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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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时间2021-01-21 18: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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