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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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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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 | |||
5101152020000815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黄大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惠民社区惠民正街29、31、33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元/年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名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服务范围:本项目作业面积:243106.74㎡,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服务要求:(一)总体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成城发 [2015]99 号)、《成都市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城发[2015]100号)、《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试行)》(成城发[2016]29 号)、《成都市公厕监督考核办法》(成厕办〔2018〕20 号)、《成都市温江区环卫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指导标准》的通知(温环治办[2018]72 号)和《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采购人有权在合同期内对考核办法进行调整,中标人不得提出异议。(二)技术/服务标准:按照《成都市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成城发[2015]99 号)、《成都市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城发[2015]100 号)、《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试行)》(成城发[2016]29 号)、《成都市公厕监督考核办法》(成厕办[2018]20号)、《成都市温江区环卫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指导标准》的通知(温环治办[2018]72 号)的标准执行。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付燕君、何勇、喻德荣、李芊芊、喻勇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0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用款计划号:202010063 。 预算: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8元/年。 监督部门:温江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2727142,联系人:刘老师。注:1、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中《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关于公布温江区首批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银行名单的公告》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成都市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名单的通知》(成财采[2019]49号)。2、采购项目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30%。3、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 | ||
地址: | 成都市温江区东大街118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温江区采购中心 | ||
地址: | 成都市温江区锦绣大道南段43号天府智谷C栋3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028-82720636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