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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优质水稻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县项目水稻种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511322202100001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优质水稻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县项目水稻种子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附件
更正事项一: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7、 一、 更正为:“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适用不适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5.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更正事项二: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二、总则 29.3 更正为:“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更正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 南充市营山县兴旺街
    联系方式: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执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四段二号金融广场3栋18楼1817—1818室
    联系方式: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老师
    电话: 19113410134 18223088164
五、附件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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