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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汶上县汶上街道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0年汶上县汶上街道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2020年汶上县汶上街道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
承包方名称:
山东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9311273.690000 元
签约时间:
2020/12/6 10:00:00
合同期限:
1 年
备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山东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山东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0年汶上县汶上街道1.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
工程内容:农田道路桥梁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济农字[2020]91号)
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期2020年12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玖佰叁拾壹万壹仟贰佰柒拾叁元陆角玖分元(人民币)
                ¥ :9311273.69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招标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及备案合同有实质性违背除外)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0 年 12月 6日
合同订立地点:汶上街道办事处三楼会议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签订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0年 12 月 6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水电工程施工的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版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前   言
1. 水电工程施工的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版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
2. 水电工程施工的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水电行业建设管理的要求,以及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本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正   文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目修改为: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水电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称技术条款。技术条款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在投标阶段,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实物依据。
1.1.1.7目修改为: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的总称。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汶上街道办事处   。
1.1.2.3  承包人: 山东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1.2.5  分包人:    无   。
1.1.2.6  监理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
本合同项目的单位工程为: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可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划拨的施工用地范围进行其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布置,完工后应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后退还发包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12个月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本约定的合同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以往工程实践的范例,各工程项目可结合本工程的具
体情况,参考本范例,另行约定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款补充:
1.6.1  图纸的提供
1.6.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1套图纸
 1.6.1.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有关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公开或发布。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发包人要求。
1.6.3  图纸的修改:
施工图纸如有修改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共同商定供图计划。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交一份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延误提交文件,影响了发包人的工期安排,应承担相应责任。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按发包人要求 。
增加条款: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11  专利技术
增加条款: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办理相应的申办和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使用专利技术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实施中需要采用专利技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增加条款:
2.3.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前完成。
2.3.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通讯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3.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内的道路由承包人完成。  
2.3.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以及施工场地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
2.3.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现场协调,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3.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2.5 组织设计交底
增加条款:
2.5.1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两周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权力前,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5)……
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在施工现场实施合同管理的执行者,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和内容。监理人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理,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他无权修改合同,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他的任务是忠实地执行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监理人的指示被认为已取得发包人授权。
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签证尽量授权给监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有关工程分包、工期调整和重大变更(可规定合同价格限额)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指示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项修改为: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条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合同工程,并修补合同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此,承包人应及时进点施工,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他提供的各项文件;进行文明施工,做好保护环境和自身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完工清场和撤退施工队伍,工程移交前,应负责工程的维护和照管,移交后应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增加条款:
4.1.10  其他义务
4.1.10.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方协商。
4.1.10.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4.1.10.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施工期间的人员、设备安全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施工方负责。
4.1.10.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1.10.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
4.1.10.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现场协调,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1.10.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平整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4.1.10.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
4.2  履约担保
4.2款补充: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每个标段均按中标价的10%,中标单位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5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交纳履约担保。
若中标单位不能按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的,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保质保量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注:招标文件约定没收履约担保金的情况除外)。
4.3  分包: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4  联合体: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增加条款:
4.5.5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    名:   王艳    ;
身份证号: 370831197906053947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鲁20815161036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鲁建安B(2016)0800540 ;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工程施工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他联络,不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后,承包人必须严格服从发包人的管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6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师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次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一个月请假超过三天,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班子其他成员每月每人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95%的时间在工地现场工作,若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发包人每次每人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若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具备符合资格要求的合适人选,并及时进场,如更换后仍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交招标人押证管理,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在签订合同时交由发包人代管,待工程完工后再返还。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一致,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中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如确需更换以上人员,需取得发包人同意,同时还需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要承担发包人因重新选择队伍而造成的损失。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项修改为:
5.1.1  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全部材料采购前其质量必须经发包人、现场监理和监管部门认可后,方可采购。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对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及各种材料的厂家、品牌具有监督、审核和否决权。
5.1.2 项修改为:
5.1.2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交货方式,以及监理人的验收等,应在承包人办理工程设备订货时另行安排。
5.1.3 项修改为:
5.1.3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监理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项补充:
6.1.2  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以及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投标时提交了《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在签订协议书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列入合同文件。在开工初期施工总进度计划未批准前,承包人应按上述承诺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及时安排进场;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后,应按修改后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安排进场。此后,若承包人要求改变原来的设备进点计划,或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重新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应负责建设为满足其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其他临时设施。发包人对承包人建设临时设施的具体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另行约定。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1 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到达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外的道路通行权,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人还应自担风险及其费用,取得为实施工程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项修改为:
7.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项修改为: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水电工程建设中,属于公用的场内干线道路和交通设施,由发包人委托各承包人分段负责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或专门指定一家专业承包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项补充:
8.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施工控制网资料后的(14)天内,将实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测量控制网可由发包人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测后,提供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基本平面和高程施工控制网点为基准,根据自身施工需要增设或施测直接用于施工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
增加条款: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其所需的地质勘探费用应包括在该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内。承包人为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施工所需的地质勘探工作属承包人的责任,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标题修改为:
9  安全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项补充:
9.1.1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本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负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部责任。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已将其有关安全措施费用纳入报价。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保证工程和全部施工人员的安全。
9.4  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承担的环保工作内容: 承包人承担的环保工作,包括有序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维护排水设施、水土保护、饮用水源监测、控制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施工场内和施工现场进出口交通、易爆、易燃材料的保管和使用等。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在开工日期14日前向监理人报批。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自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签收之日起7日内给予批复。    
9.4.2 承包人承担的环保责任: 承包人承担的环保责任,包括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交通、降低河流行洪能力、破坏周边环境、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污染饮用水源等;噪声、粉尘和废气浓度超标影响居民生活;任意排放废水和废油污染水源;易爆、易燃材料危及居民安全;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等。
9.4.3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是业主的政策,为确保环境得到保护,该工程项目在任何时候都应接受项目监理、业主的环保人员及有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有关环境保护的任何具体措施应由承包人处理。
9.4.4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所有现行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以及项目监理可能制定的这类其它规定和规则,并应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环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5承包人应承担因现场的其他承包人、社会人员以及公共机构、公共部门的影响进行
协调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9.4.6 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工作内容,编制本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 款补充: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合同正式签定后10日内完成。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与竣工日期的要求。总进度计划的详细内容和要求在技术条款中规定。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 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0日内 。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在每月月末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若发现实际完成情况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
水电工程施工受洪水和气候影响较大,延误关键路线上的进度往往会推迟截流、渡汛、蓄水等重大事件的安排,增加工程风险或造成工程总进度更大的延误,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总是希望承包人及时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尽可能地抢回进度损失,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当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完工时,应由承包人编报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增加条款: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为了有利于对某项单位工程进度的监控,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基础上编制和提交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常均需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增加条款: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提交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签约后,若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提供了进点施工的必要条件,但承包人却不及时进点抓紧施工准备工作,出现这种情况应引起发包人警觉。发包人应及时查清原因,督促承包人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界定是以确保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前提,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处理。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1.5款补充:承包人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提前或按时在计划工期内完工。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最高累计额为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如承包人不交此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各类保证金中扣除。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款补充: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                             
本款第(5)目所指的承包人其他暂停施工责任是指该项暂停施工,虽非由于承包人直接责任引起暂停施工,但其属于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的其他原因的暂停施工,也应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
13  工程质量
13.1.2 款补充
13.1.2  本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费用。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10000元/次。超过三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马上终止合同,承包人将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将按照此工程量价款的三倍进行处罚,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 款补充:
13.2.1  承包人应在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5  变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标题修改为:
15.5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5.5.1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本项条款内容作以下调整,增加(2)、(3)两目: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见原文)
(2)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等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即使得到了监理人批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另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或由监理人指示变更,亦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5.8  暂估价:详见招标文件。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适用。
16.1.2 项补充:
16.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本次招标范围内,图纸中有而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均视为投标方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进投标报价内。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风险系数和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劳务、材料和其他时间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发包人认为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及承包人根据相应市场价格共同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其余不再调整);与原投标中有相似项目的(施工用材料不同但施工工艺相同),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材料价差执行;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招标文件、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计价规定【山东省水利厅鲁水建字[2015]3号文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鲁水建字〔2016〕5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19〕33 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材料价格依据原投标文件确定,原投标文件未涉及的材料价格经考察市场价格确定,依据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费用表(人工工日单价及费率均执行投标报价时的)编制预算,经监理签证、发包人工程师、审计部门审定后确定调整。投标报价时使用暂估单价的,在结算时依发包人、审计方、承包人及监理四方认可的材料价格仅进行价差调整及计取税金,不取其他任何费用。
16.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及签证。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17.1.2 项修改为: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遵守本行业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价规则应与本合同条款载明的项目实物标准相对应。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各专业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计价规则和项目实物标准依本合同规定。
17.1.3  计量周期
本工程的计量周期不另作约定。
17.2  预付款:在上级财政项目资金到位后,合同签订且施工进场开工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在上级财政项目资金到位后,工程量达到合同工程量的60%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本工程全部竣工经县级验收组验收合格且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0%,余款(含质量保证金)于市级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17.4  质量保证金:工程审定价款的3%  。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1 项(1)目补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按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科和财务管理办法统一制定的表格进行填写(一式二份)。
17.6  竣工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1 项(1)目补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科报帐和财务管理办法统一制定的表格进行填写(一式二份)。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增加条款:
18.1.4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后,应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第18.3款和《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进行进行竣工验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法人)应及时对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完工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8.1.5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国家按18.1.3项规定,对发包人在水电工程交付投运前的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做好国家验收的各项工作,竣工验收是指国家对发包人在工程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款(2)目承补充:
承包人为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二份),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本款(5)项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应包括在本款(2)项中。
竣工验收的各项验收资料应满足《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要求。
18.3  验收
18.3.5 项补充:
18.3.5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按投标文件进度执行。
工程接收证书中应按本条规定写明,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18.3.6 项修改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未进行验收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立即作出验收安排,并确定验收日期。若验收合格,其实际竣工日期应是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竣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工程竣工后应清理支付帐目,包括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履约保函的清退以及其它按合同规定需结算的帐目。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合理赔偿承包人损失的金额。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除外。
上文中的56天为国家标准文本规定的法定时间,不得更改。
18.6  试运行   
18.6.1项补充:
试运行的组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试运行,并承担全部运行费用。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款修改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开始算起。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按全部工程的竣工日开始算起。
水电工程的全部工程竣工前,其中已完工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应可提前验收,但由于某些工程建筑物或工程设备尚未经过蓄水和运行考验,必须在修复全部经蓄水运行显露的缺陷和全部工程竣工后,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
19.7  保修责任
19.7款补充:
各项水电工程建筑物的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市级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年。
20  保险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项修改为: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必须办理本合同专用条款20.2.2款以外的一切保险,并向发包人出示保险收据,须在本工程施工地保险公司投保。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投保项目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20.2.2项修改为:
发包人为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另行约定。
20.5  其他保险:双方另行约定。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本条款约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发生的、在缺陷责任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原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风险责任(包括权利和义务)将同时转移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保险费用,将由发包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的赔付也将由发包人接受。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增加条款:
如承包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标准和业主合理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马上终止合同,将其无条件清出现场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投设备安装、调试后能正常使用,否则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3  索赔
增加条款: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本项约定是为完善发包人的索赔操作程序,保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的申辩权,以及当不愿接受发包人索赔处理意见时,可要求按本合同第24条约定解决争议。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解决方式
24.1 款修改:
2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 补充条款:
25.1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协调及成品保护,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参见各方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协调施工的配合费、机械费、及成品保护费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费用。
25.2 协调施工的地方配合费、机械费、及成品保护费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5.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25.4承包人须充分考虑不连续供电、供水队施工进度的影响,并为本工程配备专用发电机、供水车等,因停电、停水等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问题自负,施工期间的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协调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25.6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投设备安装、调试后能正常使用,否则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7承包人必须确保民工工资的全额发放,并将此作为合格施工验收前提和依据;且若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一切劳动纠纷及农民工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因拖欠民工工资,每发生一次到区主管部门非访的,扣减工程款2000元;每发生一次到市非访的,扣减工程款3000元;每发生一次到省及以上非访的,扣减工程款5000元;
25.8在施工方不能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优先支付民工工资。
25.9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及时、不真实,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承包人应整改后再次提报,同时按发包人意见后延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25.10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承包人不积极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处罚合同价的1~10%的罚金,直至承包人妥善解决为止。
25.1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5.1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服从业主及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员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和协调,故意拖延工期,不能有效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严重者直至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2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建筑废水、废物、垃圾、噪声等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25.14本工程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内容,其设计费及评审费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设计费及评审费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25.15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25.16 本项目除国家政策对造价事项发生硬性调整外,总价不再调整。
25.176其他未尽事宜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2:安全施工责任书
 
 
 
 
 
 
 
 
 
 
 
 
 
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汶上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山东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附件2:安全施工责任书
安全施工责任书
甲方:汶上街道办事处
乙方:山东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相关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职责:
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协调乙方提出的沿线交叉跨越线路停电配合等工作,必要时应会同乙方现场实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1.6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人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3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4、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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