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北江平路公交枢纽站项目方案设计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招标公告 | |||||||||||||||||
项目名称 | 泰兴市城北江平路公交枢纽站项目 | 项目编号 | 3212832101150003 | ||||||||||||||
招标人名称 | 泰兴市泰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海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项目规模 |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7512平方米,建设配套用房、洗车站、候车廊,总建构造物面积3525平方米;设置停车位145个,绿地面积1760平方米。 | ||||||||||||||||
建设地点 | 泰兴市济川街道江平路东侧、银杏路北侧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1年1月20日 0:00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1年1月26日 0:00 | ||||||||||||||
标段具体信息 | |||||||||||||||||
| |||||||||||||||||
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者[建筑工程甲级] |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注册建筑师一级] | ||||||||||||||||
对投标人的其它 要求 | 1、付款方式及设计补偿费: (1)本项目的付款方式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的15%作为定金,规划、方案设计、室内装修设计优化确定后七天内付合同价的30%,初步设计、施工图全部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格证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5天内付清。 (2)设计补偿费:投标文件有效的未中标单位,按得分排序,招标人对第二名的投标人补偿人民币伍仟元,对第三名的投标人补偿人民币叁仟元;其余投标人不补偿。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3 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其他要求: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所有)及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未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所有)无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参照国发【2016】33号文、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如果有严重失信行为自曝光之日起已超过最长公示期限,但在信用中国等政府网站仍在公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作出该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出具的已修复证明,即可视为已修复。否则,按严重失信行为处理。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所有)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 (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所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5)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
招标(资审)文件获取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月20日 0:00至2021年1月26日 0:00, 从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会员系统购买、下载招标文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月20日 0:00至2021年1月26日 0: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从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会员系统购买、下载招标文件。 | ||||||||||||||||
附件 | |||||||||||||||||
| |||||||||||||||||
联系方式 | |||||||||||||||||
招标人 | 泰兴市泰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海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泰兴市阳江东路168号 | 地址 | 泰兴高新区人才科技广场18栋701 | ||||||||||||||
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传真 | \ | 传真 | \ | ||||||||||||||
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