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办公场所装修工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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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市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办公场所装修工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3)供应商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4)在近三年((2017年10月1日起至今)内供应商或其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5)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本项目仅接受源产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产品。(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办公场所装修工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201026-1819(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613-207115244538) 3、预算编号:00-20-42378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市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办公场所装修工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地址上海市融合发展促进中心(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432号5层和9层)装修建筑面积大约1200m2(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交付地址:上海市融合发展促进中心(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432号5层和9层)。 6、交付日期:本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国库资金: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 10、最高限价:无(本项目采购预算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人民币,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11、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 12、项目联系人:范云鹏、顾一鸣、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3、电话:021-32557917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10-30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06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商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扫描件;(2)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扫描件。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10-30 16:00:00至2020-11-06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11-10 14: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11-10 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22楼会议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22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身份证明、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当纸质的响应文件与成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成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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