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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1〕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张家口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
  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胜利中路时代金茂底商
  被投诉人1: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被投诉人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单位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南大街13号
  相关供应商:石家庄腾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马路19号
  本机关2020年9月18日收到张家口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2020年物业外包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130000201370”项目投诉,经补正,2020年9月27日受理该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评标专家乔云霞和刘新茹应当回避本次招标。
  投诉事项二:评标专家乔云霞和刘新茹评分过程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三:腾实物业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
  二、调查情况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2020年物业外包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130000201370”项目2020年8月6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20年8月17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石家庄腾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腾实公司)。2020年8月24日,张家口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2020年9月18日,张家口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去函调查。因此,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经核查:
  (一) 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核查,未发现评标专家刘新茹和乔云霞在该项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核查本项目评标报告、评标录像及专家打分表,未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乔云霞和刘新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
  (三) 关于投诉事项三: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6页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招标文件第46页“2、若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需提供上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若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腾实公司投标文件第96页提供了“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声明“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评标报告核查情况:经核查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腾实公司提供的“残疾人声明函”予以认可,腾实公司享受了相应政策优惠。
  本机关调查情况:本机关就腾实公司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向该公司调查取证,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腾实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本机关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腾实公司缴纳社保人员中并无残疾人,不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和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三成立。鉴于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腾实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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