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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方山路立交桥等桥梁维修工程(施工一标段)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昌乐县方山路立交桥等桥梁维修工程施工(一标段)  
工程地点:  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立交桥、方山路南段丹河桥、利民街西段桥、邢家河桥、原309国道桂河桥  
工程内容:   方山路立交桥、方山路南段丹河桥、利民街西段桥、邢家河桥、原309国道桂河桥五座桥梁维修工程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图纸及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三、工期要求及保修期
工期:自开工之日起 50 个日历天内完工并交付使用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现行市政工程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佰捌拾万壹仟零贰拾捌元伍角叁分    元(人民币)
     ¥:  2801028.53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招标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附加协议条款:                                               。
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五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固 定 电 话:                              固 定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规定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有关行政法规及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地方通用做法规定。
招标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图纸及保密要求
4.1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该图纸只得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复印、翻录、挪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4.2技术保密要求:承包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发包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吕洪爱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1天,完成通用条款8.1.1规定的有关工作内容,以达到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的平整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档案资料由发包人协调、由产权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沿街各单位的地下设施需由承包人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做好保护。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三方现场交验,并作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发放中标通知后3天内,提供总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被视为投标文件的完善、细化,而不是投标文件的修改和否定)施工中每月25日前提供进度情况及下月计划,必要时随时服从发包人的调度。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有关安全文明工地施工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应严格执行潍建发[2009]12号文件《潍坊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要求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需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明,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施工噪音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包括发包人甩项的成品)的保护工作;承包期间损坏,由承包人自费及时修复。承包方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移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仍由承包方负责看护,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和设施的丢失、卫生保洁等仍由承包方负责。
(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8)承包期内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及当地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服从发包人调度,随时搞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并承担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开工后,承包人应具有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若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他人阻挠延误工期,除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得顺延。b、承包人对在施工现场自身的安全负全部责任。c、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自身工作需要的外协工作。d、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实施细则的通知》(潍建发【2013】15号)及《关于抓好“四个一律”做好建设工程扬尘防控工作的通知》(潍建发电【2017】2号)文件规定施工的同时,必须做到防止和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噪声、振动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裸露地面要有防尘网(布)覆盖或洒水防尘;渣土日产日清,集中堆放并全部覆盖,禁止露天存放或溢至围挡外;运输车辆有覆盖,不带泥上路,出入口有防泥措施;工程竣工后将施工余土、施工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扬尘、扬沙、废水、废气等污染现象的发生,发包人将根据污染恶劣程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1)协助发包方进行与铁路部门协调,施工与保修期内确保铁路运行安全等。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1)监督承包人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执行情况。
(2)对承包人在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任何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发放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的细化。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后1天内。
1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有关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后顺延,双方不进行费用索赔,其他协调事宜听从发包人统一安排。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延期,所造成的监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按有关规定程序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
五、安全施工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由承包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结算
(1)工程量确认及现场签证单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审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不变。
(2)工程价款应根据经县政府安排的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拨付工程款。
(3)满一年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复查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组织审计部门、承包人、监理单位、监察部门、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复查验收。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及不可抗力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    /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拨付总工程款的40%,满一年保修期拨付总工程款的30%,满两年保修期拨付总工程款的30%。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其标准、质量需经发包人、审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签字认可,特殊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八、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须由发包人报经县政府批准。单项工程变更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招标。变更后无法重新招投标的,由审计等部门组织评审,县政府决定采用何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由发包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勘查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全费用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全费用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全费用单价的,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该细目、施工做法相类似的全费用单价,并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材价格,其他子项不动;
③如果清单中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执行清单中已报材料价格,如果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人、承包人等部门定价确定。
九、竣工验收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供给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规格提供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5)验收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货物或工程,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发包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6)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组织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部分由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由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审计部门、发包人、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再由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7)当事人双方对货物和工程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15日内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具备验收条件,达不到要求时,不予验收,并每天处以承包总价2‰的罚款。
(9)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工程费用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支付费用。
(10)施工单位自查整改完毕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11)待工程竣工后验收后施工方进行本次工程的验收资料同施工资料一并交付于建设局档案馆统一备案。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货物或完成工作,发包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2)交付货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发包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并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发包人不再需要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安装或维修,需返修的,应当负责返修,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包人不要求返修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偿付发包人损失的价值部分。
(4)逾期交付货物或逾期完成工作(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0%,逾期超过10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5)不能交付货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当偿付不能交付货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6)各专业管线档案资料由承包人向产权单位详细了解情况。沿街各单位的地下设施由承包人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调查。施工及安装中负责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一切相关的保护、损坏赔偿等费用。
(7)施工中做好各种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如护板、围栏等),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对不按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承包期间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移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仍由承包人负责看护,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和设施的丢失、卫生保洁等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9)在合同约定的保证使用年限内和国家规定的工程(或货物)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施工及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0)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规定时间内无偿保修。承包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修理好,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好,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人员代其实施缺陷补救,费用由发包人单方确定。
(12)本协议所约定违约金可并行适用。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
(1)提交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承包人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货物或原材料毁损、丢失的,承包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其它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国家、山东省、潍坊市相关规定办理一切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九份,其中正本五份,副本四份。
47.补充条款
(1)本工程营业税金需在工程所在地交纳。
(2)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①材料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②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施工等状况的图表;③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④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⑤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动和供货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4)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项目部组成人员不少于3名),开工后必须到场,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同资质的人员,并缴纳50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或其他项目部组成人员每缺岗1天,罚款500-2000元;项目经理连续3次缺岗,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5)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承包人负责维修,如原承包人不维修,由接收单位找人维修,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原承包人全部承担。
(6)项目经理证开标时交代理公司,中标后转交发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退还。
(7)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中止施工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
(9)施工期内不论哪级部门规定的费用调整规定,本工程一律不做调整。
(10)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好其他专业的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人协调和调度。
(1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十天内与发包人、监督管理机构签订《施工合同》,本招标文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并执行。
(12)因变更涉及的相关材料价格发包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人、承包人等有关监督部门共同定价,按实结算。
(13)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进行规范施工。
48. 履约保证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的规定,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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