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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3号)
一、项目编号:D6404000141003731
二、项目名称: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原州区农村环卫市场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丽园南区三期13-6
被投诉人2: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方天德大厦1322
相关供应商:宁夏天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丽园南区三期13-6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原州区农村环卫市场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SZQLNX-ZC2020002)由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20年11月3日至11月9日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方式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预算金额为1,010万元。开标时,宁夏鲁信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昊鑫盛元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瀚德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固原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天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八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经专家评委会评审,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固原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陕西瀚德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宁夏天工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报价为995.7425万元。2020年11月27日,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线上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23日在“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书面说明,相关供应商未作出书面说明。
投诉人投诉称: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而直接确定中标人;2、根据固原市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布的开标结果,此项目明显为最低价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等证据材料,现审理查明: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经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中第二十三条和评标方法及标准2.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并按照综合评分法各项评审因素评审打分后,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了前三家候选人,最终得分最高的宁夏天工科技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经查,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及标准,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按照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候选人,价格只是综合得分的一个因素,宁夏天工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第一名,该公司预中标符合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我局认为,通过以上查明的事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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