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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渎金山高级中学宿舍家具项目恢复采购活动及招标文件更正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吴中区木渎金山高级中学的委托,就其宿舍家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采购编号为SZJC202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WZ登录即可免费查看G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1,于2021年1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暂停公告,现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采购活动。同时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内容详见更正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ZJC202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WZ登录即可免费查看G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木渎金山高级中学宿舍家具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月8日
现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日期、地点;投标、开标时间和地点更正为: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4月7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4月7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3室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R采购公告 R采购文件
2、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1:
原采购文件 前附表中“下述关于要采购的定点供应商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附表为准。”
更正为: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供应商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附表为准。”

更正内容2:
原采购文件 前附表中:
14
现场踏勘
陈设空间三维效果图所需数据详见附件

更正为:
14
现场踏勘
本项目不涉及


更正内容3:
原采购文件 前附表中:
????? 16

中标(未中标)通知书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电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 更正为:
????? 16

中标(未中标)通知书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供应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更正内容4:
原采购文件中第10页“13.2.2.6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具备总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授权函;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的凭据;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注: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除税票、社保证明)带至开评标现场备查。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作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
更正为:
“13.2.2.6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注: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作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

更正内容5:
原采购文件中第10页:13.3 投标文件由“13.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3.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 “13.1”、“13.2.1.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3.2.1.4”款规定的资料,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余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更正为:
13.3 投标文件由“13.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3.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 “13.1”、“13.2.1.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3.2.1.5” 、“13.2.2”款规定的资料,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余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更正内容6:
删除原采购文件中第15页29.2中“或最高的折扣比例”。

更正内容7:
原采购文件第三章第27页附件10、相关业绩一览表中“2.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合同已完工的验收报告或证明已完工的验收证明资料、项目发票(合同金额的60%),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需递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公证件)。”
更正为:
“2. 投标人提供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合同已完工的验收报告或证明已完工的验收证明资料、项目发票(与业绩合同相对应任意一张发票)的复印件。”

更正内容8:
删除原采购文件第三章第29页附件12中的“2019”。

更正内容9:
原采购文件第四章第33页“十、政府采购政策:
1.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且提供自有产品和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视同小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对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则视同小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绿色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认定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更正为:
“十、政府采购政策
1.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与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绿色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更正内容10:
原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第35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更正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更正内容11:
原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及主要条款第41页“3.本合同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更正为: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更正内容12: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42页中“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对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评审加分:
如投标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投标文件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更正为: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更正内容13: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46页“注:提供上述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须复印完整清晰,复印局部内容及复印缩放均视为无效,对应的检测项目必须在国家法定的CMA认证能力范围内,检验条件及检验规则必需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视为无效报告,原件开标现场核查,无原件可用公证件或提供官网查询页面完整截图(提供官网链接地址)代替,不提供不得分。”
更正为:
“注:提供上述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须复印完整清晰,复印局部内容及复印缩放均视为无效,对应的检测项目必须在国家法定的CMA认证能力范围内,检验条件及检验规则必需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视为无效报告,无报告复印件可用提供官网查询页面完整截图(提供官网链接地址)代替,不提供不得分。”

更正内容14: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48页“2.5.2投标人通过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认证得3分,四星认证得2分,三星认证得1分,其余不得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合法机构,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为:
“2.5.2投标人通过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认证得3分,四星认证得2分,三星认证得1分,其余不得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合法机构,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内容15: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48页“2.6.1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分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为:
“2.6.1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分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内容16: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48页“2.6.2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为:
“2.6.2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内容17: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48页“2.6.3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原件(或公证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为:
“2.6.3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提供网上截图及查询网址或提供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更正日期:2021年3月18日

三、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山高级中学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21号
联 系 人:张达
联系方式:051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62624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
联系方式:051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98208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静、李想
电  话:051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982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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