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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渎金山高级中学教学设备项目恢复采购活动及招标文件更正公告

基本信息

省份 江苏 城市 苏州市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木渎金山高级中学教学设备项目恢复采购活动及
采购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山高级中学 立即查看 采购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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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教学设备
品目
货物
采购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山高级中学
行政区域 苏州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3月18日 11:30
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更正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项目联系电话 025-83668533
采购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山高级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99999
代理机构名称 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见采购文件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吴中区木渎金山高级中学的委托,就其教学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采购编号为SZJC2020-WZ-G-002,于2021年1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暂停公告,现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采购活动。同时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内容详见更正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ZJC2020-WZ-G-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木渎金山高级中学教学设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月11日
现本项目投标日期、地点;投标、开标时间和地点为: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4月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4月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3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2.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1: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2月4日10:30整(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2月4日10:30整(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
更正为:
提交投标文件开始及截止时间:2021年4月8日上午09:00-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4月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3
更正内容2:
原采购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投标人应将全部投标文件〔含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质证明及技术部分)〕进行密封。密封袋的封皮上写明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封袋上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更正为: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分别进行密封。密封袋的封皮上分别写明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更正内容3:
原采购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六、开标和评标
“23.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列印,作为证据留存。”
更正为:
“23.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更正内容4:
原采购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招标活动:
A、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B、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请在上述A、B项中进行选择打勾)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单位:(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 日
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_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更正内容5:
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 招标文件
更正为:
新增:“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更正内容6:
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 招标书 五、综合说明
“1、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且提供自有产品和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更正为:
“1.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与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更正内容7:
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 招标书 七、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2)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更正为:
“(2)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更正内容8:
原采购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对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评审加分:
如投标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更正为: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对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评审加分:
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或者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已经认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更正内容9:
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 招标书 五、综合说明
“4、投标人应提供绿色环保的家具,所使用的主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投标人应提供家具材质清单、原材料检验报告。
5、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注明所投货物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和型号、彩色图片,所用材质、配件的生产厂名、品牌清单等。投标人必须承诺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7、投标人应根据采购需求提供木质产品生产工艺方案、钢制产品生产工艺方案、软件产品生产工艺方案及施工步骤、计划方案。”
更正为:
删除。
更正内容10:
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 招标书 五、综合说明
“12、付款方式: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待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A、B)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按合同总价支付100%的货款,”
更正为:
“12、付款方式:在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待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A、B)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至80%。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支付至90%,余款10%在下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并持甲方盖章的确认单后一次性付清。”
更正内容11:
原采购文件 第五章 合同及主要条款
“五、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全部货物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80%,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支付至90%,余款10%在下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并持甲方盖章的确认单后一次性付清。”
更正为:
“五、付款方式:
在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待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A、B)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至80%。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支付至90%,余款10%在下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并持甲方盖章的确认单后一次性付清。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销售发票。”
更正内容12:
原采购文件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 (三)产品生产工艺图(结构图)
“完整性、合理性最优的得5分;完整性、合理性良好的得3分;完整性、合理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更正为:
“完整性、合理性优秀的得5分;完整性、合理性良好的得3分;完整性、合理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更正内容13:
原采购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3.2.2.3.2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的相关材料(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更正为:
“13.2.2.3.2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的相关材料(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复印件需清晰可辨)”
更正内容14:
原采购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注: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除税票、社保证明)带至开评标现场备查。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作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
更正为:
“注: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作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
更正内容15:
原采购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二)原材料及产品检测报告
“1、原材料的检测报告,提供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全提供得10分,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的视同未提供),所有相关检测报告中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数据:”
更正为:
“1、原材料的检测报告,提供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全提供得10分,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清晰可辨,未提供复印件、未加盖公章或无法辨认的视同未提供),所有相关检测报告中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数据:”
更正内容16:
原采购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二)原材料及产品检测报告
“注:须提供投标单位(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检测报告的原件或公证件备查,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清晰且完整,仅为局部内容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更正为:
“注:须提供投标单位(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必须清晰且完整,仅为局部内容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三、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山高级中学
地 址: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21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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