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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 年产15万立方米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青岛市李沧区李沧区娄山街道办事处滨海路/街1号
建设单位: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海瑞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20年07月03日
 至 
2020年07月09日
项目概况: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现投资4053万元建设“年产15万立方米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该项目位于李沧区娄山街道办事处滨海路/街1号,租赁青岛城投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闲置土地,项目占地面积75810.27平方米,建筑面积51184平方米,包括混凝土生产车间1座、钢筋加工车间1座、预制件浇筑养护车间、仓库1座、办公区1座、生活区1座、门卫1座,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产混凝土预制构件15万立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项目施工期要加强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采取硬化施工道路、覆盖、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合理确定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防止对区域内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向我局提出申请,取得《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二)营运期。(二)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均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娄山河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各筒仓原料装卸粉尘、混凝土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料仓砂石上料粉尘以及道路扬尘。
生产车间、原料仓全封闭,原料入仓采用全密闭式,粉料用车载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打入筒仓内储存,每个筒仓顶端配置1台脉冲反吹式仓顶除尘器,筒仓内粉尘经脉冲反吹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经高于地面15m排气口(K1-K8)排放;砂石料上料使用密闭式皮带传送装置;搅拌工序上方设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脉冲反吹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未被集气系统收集的粉尘通过洒水降尘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排气口(K1-K8)和排气筒P1粉尘(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
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0.5mg/m3)。
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厂区地面和进出厂区道路须进行硬化,并及时清扫,定时洒水抑尘,保持厂区地面和进出厂区道路湿润、清洁;进出厂区车辆运送易散逸物料实行密闭运输;铲装、卸车操作时采用活动软管、喷淋等装置进行洒水,增加物料的湿度,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原料上料及物料输送、搅拌、装卸、储存等过程须采用封闭方式进行;搅拌机、上料口上方设置水喷淋装置;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保证出场车辆清洁;采取道路保洁、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各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运营管理,避免因设备不正常运行造成粉尘污染物超标排放,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搅拌站、钢筋调直切断机、钢筋剪切生产线、切割机、水泵、风机等运行产生的噪声。
固定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用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消声、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临滨海路一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4类标准要求。
(五)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除尘器收尘回用于混凝土生产线;沉淀池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钢筋下脚料外售综合利用;清理模具及抹面、收光工序产生的废混凝土回用于生产。废脱模剂包装桶、废液压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存放于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至城市垃圾场处理。本批复的有效期同项目所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期限一致。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
联系电话: 0532-66088339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号行政审批大厅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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