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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办凤凰山路4208号
建设单位: 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8年08月14日
 至 
2019年08月20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办凤凰山路4208号,本项目在原有项目的厂房内进行扩建,扩建项目占地16600m2,其中,新建食堂,建筑面积500m2,项目建成后年产塑料制品483万件,PVC型材2000吨。
主要设备有注塑机、混合机、破碎机、挤出造粒机、PVC锥单挤出机生产线等。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生活污水、雨水排水系统。
该项目无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经市政管道排入青岛胶南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的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注塑工序产生的投料粉尘和破碎粉尘,经过1#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经过1支15m高的排气筒Q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10mg/m3)。
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和臭气浓度,经过1#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处理,最终经过1支15m高的排气筒Q2排放,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要求(浓度限值60mg/m3,速率限值3.0kg/h)。
PVC型材生产工序产生的投料粉尘和破碎磨粉粉尘,经过2#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经过1支15m高的排气筒Q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10mg/m3)。
PVC型材生产工序产生的VOCs,经过2#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最终经过1支15m高的排气筒Q4排放。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要求(浓度限值60mg/m3,速率限值3.0kg/h)。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以及VOCs、臭气浓度。厂界颗粒物、VOCs排放浓度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厂房外无组织废气中NMHC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震、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食堂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回用于生产;其暂存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
(五)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各废气排气筒均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六)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岗位培训,将环保设施纳入每日生产点检,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 86768223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11楼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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