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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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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四川省犍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1-04-02 16:31
当事人: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沟儿口村6组413号1楼
当事人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9月11日,犍为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草地贪夜蛾、水稻病虫害)防控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11232020000439),经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为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2020年9月14日,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期结束后,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员前往犍为农业农村局咨询采购事宜,但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犍为县农业农村局多次催促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事宜。2020年10月27日犍为县农业农村局向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犍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犍为县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草地贪夜蛾、水稻病虫害)防控项目(第二次)合同签订事宜的函》,要求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7日内与犍为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但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无履约意向。2020年12月28日,犍为县农业农村局将中标通知书邮寄给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2月24日,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回函表示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完成该项目,申请放弃。以上事实有犍为县农业农村局向我局提供的《关于处理犍为县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灾害(草地贪夜蛾、水稻病虫害)防控项目(第一包)采购事宜的函》、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草地贪夜蛾、水稻病虫害)防控项目(第2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和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放弃中标的相关说明等为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对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贰仟壹佰柒拾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乐山俊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犍为县支行(户名:犍为县财政局;账号:12525719873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犍为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犍为县财政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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