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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投诉处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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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四川 城市 绵阳市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三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投诉处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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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财投诉处字〔2021〕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03-31 16:2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33号A409(创业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三台县大成建材市场3号楼1栋3层2号
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就文化院坝建设(采购项目编号: 510722202100002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技术参数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称:(1)通过自查,我方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不应该被扣3分。
(2)评标委员会将国家强制认证的CCC认证证书作为扣分理由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没有3C认证证书是不合格产品,不能合法销售。评标委员会不能在评标时扣分后就变成合格产品,更何况我方提供了3C认证证书。
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项“技术参数”第3条要求,经查证贵单位提供的投诉证明材料及响应文件截图,发现贵单位提供了“一体化麦克风”3C认证证书;此处扣分错误,应补加1.5分。经查证贵单位提供的投诉证明材料及响应文件,贵单位只提供了“篮球”检验报告QW2019013第3页,并将乒乓球拍检验报告Q2019006第2页作为篮球的检验报告内容;未提供“篮球”GB/T 22868-2008依据扣1.5分,合计扣1.5分,总分更正为84.5分。
投诉事项二:项目实施方案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称:(1)我公司在质疑书中明确,通过自查,评标委员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就进行评分,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
(2)通过自查及我方“文化下乡”实施经验,我方针对本次“文化院坝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完全合理、合规,我方针对本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设备选型和技术人员保障措施、货源组织到终端点位等细节规划清晰明了,不应该被扣8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倾向性严重,失去了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
    (3)通过对“评分汇总表”分析,评标委员会不应该有“倾向性”及“当老好人”和为了给公众“数据好看”,四家投标人中有两家公司售后服务都是问题(满分12分只得4分),对“项目实施方案”也不会充分理解“文化院坝建设”的实际实施方案,而且四家“项目实施方案”分值惊人的相等(满分20分,都是12分),评标委员会倾向性严重,失去了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答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3项“项目实施方案”分值分别为20分、12分、4分,未设置区间值,并且在文件公示期间投诉人对磋商文件未提出质疑并参与投标;“项目实施方案”本项目要求了整体实施方案、设备选型和技术人员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评标委员会查看4家供应商项目实施方案只达到良好均未达到优,故4家得分均为12分(此打分项未要求不能并列,均为12分未违背“综合评分明细表”);投诉人该项投诉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通过实施经验和分析,且我公司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倾向性,违背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的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三:质量及售后服务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称:(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就进行评分,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
(2)通过自查及综合对比,我方“质量及售后服务”完全响应评分细则,不应该被扣4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失去了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四川途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离本次项目约140余公里,我方为本地企业,实际响应时间更快捷、维护更完善、故障处理更高效,而四川途恒科技有限公司还满分(满分12分,得分12分),评标委员会倾向性严重,失去了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答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项“售后服务”分值分别为8分、4分、1分,未设置区间值,并且在文件公示期间投诉人对磋商文件未提出质疑并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售后服务措施、质量、响应时间等综合评比认为“四川途恒科技有限公司” 售后服务方案最优,得12分;此打分并无倾向,符合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四:对质疑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重新进行评审,质疑答复不符合事实。
投诉人称:评审委员会违反了将国家强制认证的CCC认证证书作为扣分理由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没有3C认证证书是不合格产品,不能合法销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答复称:国家强制认证的CCC认证证书作为扣分理由不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四川途恒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88.75分,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84.5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请求不成立。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经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委员会宣传部文化院坝建设磋商公告。
2021年1月28日,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
2021年1月29日,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公布成交供应商为四川途恒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
2021年2月3日,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
2021年2月22日,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委员会宣传部文化院坝建设采购项目投诉。 
2021年3月1日,我局向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021年3月5日,我局收到四川利德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投诉答复说明。
以上事实,有涉案采购项目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项“技术参数”第3条要求“采购文件中非▲号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5分,扣完为止”。
案涉采购项目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该公司提供了“一体化麦克风”3C认证证书,此处扣分错误,予以补加1.5分。该公司只提供了“篮球”检验报告QW2019013第3页,并将乒乓球拍检验报告Q2019006第2页作为篮球的检验报告内容,未提供“篮球”GB/T 22868-2008标准依据,扣1.5分,此处扣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项“技术参数”第3条规定。综上,该公司技术参数分应补加1.5分,更正为33.5分,总分更正为84.5分。故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3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设备选型和技术人员保障措施等,方案优得20分,方案良好得12分,方案一般得4分,方案差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案涉采购项目“项目实施方案”未设置区间值,该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已经专家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得出4家供应商项目实施方案只达到良好均未达到优,4家得分均为12分的结果。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该项投诉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通过自查及‘文化下乡’实施经验”和4家公司“项目实施方案”得分相等,此两项均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倾向性严重,失去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的依据。故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项“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1、提供拉杆音响生成厂家或授权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原件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注: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原件并加盖厂家鲜章。2、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方案进行评分。响应时间快捷、维护方案完善、故障处理方案详细得8分;响应时间较好、维护方案较好、故障处理方案较好得4分;响应时间一般、维护方案一般、故障处理方案一般得1分;差及不提供不得分”。
案涉采购项目“售后服务”未设置区间值,该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已经专家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售后服务承诺方案综合评比得出四川途恒科技有限公司得12分,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得8分的结果。现无相关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倾向性严重,失去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故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案涉采购项目国家强制认证的CCC认证证书作为扣分理由不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四川途恒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88.75分,四川长天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84.5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此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请求不成立。故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财政局或三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台县财政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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