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桥区水域航标养护工程(2021年~2023年)评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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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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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桥区水域航标养护工程(2021年~2023年)已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标,并于2021年3月31日评标结束,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监督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35号
邮 编:312000
电 话:0575-85145724、85134656
招标人: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上虞区沥海闸前大道1号
邮政编码:312366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桥区水域航标养护工程(2021年~2023年)
开评标日期:2021年3月31日
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业绩
中标候选人评分业绩
否决投标情况
无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桥区水域航标养护工程(2021年~2023年)
开评标时间:2021年3月31日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督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35号
邮 编:312000
电 话:0575-85145724、85134656
招标人: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上虞区沥海闸前大道1号
邮政编码:312366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桥区水域航标养护工程(2021年~2023年)
开评标日期:2021年3月31日
推荐意见 | 单位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项目负责人 | 综合得分 |
中标候选人 |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宁波航标处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杨杰 | 98.59 |
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 | 象山港大桥航标维护 | 宁波市象山港大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交投公路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完成日期:2019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人民币1020万元。 | 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中标候选人评分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 | 舟山跨海大桥桥区水域航标维护保养技术服务 |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大桥管理处 | 实际完成日期:2018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人民币850万元。 | 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宁波航标处 | 杭州湾跨海大桥航标养护工程 | 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 | 实际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人民币670万元。 | 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否决投标情况
无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桥区水域航标养护工程(2021年~2023年)
开评标时间:2021年3月31日
招标人名称: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