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江财发〔202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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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江财发〔2021〕367号 )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3 11:36
江安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江安县司法局:
根据《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十一月)》的通知》和《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督检查的通知》(宜财采〔2021〕43号)文件要求,检查组对你单位的采购执法执勤车项目(项目编号:5115232021000009)进行了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同未及时进行公告
合同未及时进行公告。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1月28日,合同公告时间:2021年2月7日。该行为属于未按照法定时间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整改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请你单位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落实采购功能,提升履职效能。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特此通知
江安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