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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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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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新野政采磋商-2021-39 | ||||
二、项目名称: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入驻新野县政务服务中心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新野县陈新旺刻章有限公司 | ||||
地址:新野县解放路南段(房管局北侧5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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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不存在。 2.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是个体户。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该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形成如下调查结果: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说明材料,该公司在2021年10月1日变更了住所地,并在2021年10月22日到登记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变更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的住所地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发生变更的行为不影响成交结果。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特种行业许可证载明的经济性质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成交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经济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个体户。该公司的住所地变更后,特种行业许可证也进行了变更,经济性质也显示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该公司的资格完全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新野县财政局 | ||||
2021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