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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影像专用显示器等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1 采购公告
2 更正公告
3 中标(成交)公告
4 合同公告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影像专用显示器等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2021-10-29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影像专用显示器等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2021-12-15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乙方:江西烨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5]ZDZB[XJ]2021002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影像专用显示器等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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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2-1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功能床 珠海伯轩 10(台) 3550.0000 35500 国内 HCB-7031A
2-2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骨科床 珠海伯轩 10(台) 9565.0000 95650 国内 HCB-M0032G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沿山东路236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 1验收标准: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询价通知书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成交 后应向甲方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视为验收不合格 6.1.2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6.1.3 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4.1验收标准的要求。 6.1.4 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询价通知书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6.1.5 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或专家(如需)按第4.1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发现虚假响应参数,将不予以验收。  6.1.6 乙方对国内交货的货物应单列清单注明。属于进口货物的须提供报关单等相关完税证明。如需办理进口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6.1.7 本章节《技术规格要求》内容只提及产品主要配置,乙方根据投标产品的特点,提供足够的部件,确保产品能通过验收和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因乙方提供的部件不足够,导致产品不能通过验收和法定部门计量检定,则所欠缺的部件由乙方负责免费提供,且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不能通过验收和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的产品总价的2‰的延误金。 6.1.8 在验收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9 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甲方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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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一次性付款,签订合同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按相关规定向甲方缴交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1年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若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减半收取)。。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乙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响应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2乙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 后服 务的; 10.2.3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乙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4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双倍返还招标人支付的定金; 10.2.5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本询价通知书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若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保期:本项目所有合同包设备质保期均为一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 14.2 产品实行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如出现因设计、制造、运输、装卸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无偿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后出现故障,只收取基本维护费用。质量保修期内若产品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乙方在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或更换新产品等服务。质量保修期后,乙方有接到故障处理通知的,技术人员应在48小时内到达购采购人地点做好产品维修。此项费用包含在报价总价中。 14.3在保修期以后,保证甲方在设备正常使用寿命期内,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零配件和易损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乙方: 江西烨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马尾区沿山东路236号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清江北二路北侧2#十一厂房三楼303室
单位负责人: 林义 单位负责人: 万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指军
联系方法: 0591-63198213
联系方法: 1857787262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李渡支行
账号: 账号: 36050110659800001743

签订地点: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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