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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350525-202112136590】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合同订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签订。
 
合同号(订单号): ZG-350525-202112136590
甲方(采购人): 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乙方(供应商): 永春县超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甲方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计划号 : C12-YCGY-QT-202112-B3047-QZSCGZX ),并通过网上超市以
直购 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现依照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订单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订单货物和订单价格

货物名称
佳能/Canon 牌数字照相机
规格型号
佳能/Canon EOS M6 Mark II 套机(18-150镜头) 数字照相机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组成:套机(含可拆卸镜头);
相机类型:微单相机;
传感器类型:CMOS;
传感器尺寸:APS-C画幅(22.5mm×15.0mm);
最大像素数:3250万;
有效像素:3250万;
影像处理器:DIGIC 8;
显示屏类型:触摸屏;
显示屏尺寸:3英寸;
最高分辨率:6960×4640;
图像分辨率:L(大):约3230万像素(6960×4640) M(中):约1540万像素(4800×3200) S1(小1):约810万像素(3472×2320) S2(小2):约380万像素(2400×1600) RAW/C-RAW:约3230万像素(6960×4640);
显示屏像素:104万;
数码变焦:-;
光学变焦:8倍;
镜头类型:伸缩式;
对焦方式:全时手动对焦;
对焦区域:单点,自由点;
最大光圈:F3.5;
曝光模式:自动;
曝光补偿:静止图像拍摄 手动:在±3级间以1/2或1/3级为单位调节,自动包围曝光:在±3级间以1/2或1/3级为单位调节(可与手动曝光补偿组合使用) 短片拍摄:在±3级间以1/2或1/3级为单位调节;
感光度:静止图像拍摄 基本拍摄区:ISO感光度自动设置,创意拍摄区:自动ISO,在ISO 100-25600之间手动设置(以1/3或1级为单位调节),可扩展至H(相当于ISO 51200) 短片拍摄 短片自动曝光:ISO感光度自动设置,可扩展至H(相当于ISO 25600),短片手动曝光:自动ISO,在ISO 100~12800之间手动设置(以1/3或1级为单位调节),可扩展至H(相当于ISO 25600),HDR短片:ISO感光度自动设置(启用高光色调优先时,感光度下限为ISO 200);
测光方式:多重测光,中央重点测光,点测光;
遥控功能:支持;
防抖性能:不支持;
快门速度:1/4000至30秒(总快门速度范围,可用范围随拍摄模式各异),B门,闪光同步速度1/200秒(短片拍摄时的设置范围不同);
快门类型:电子控制焦平面快门;
连拍功能:支持;
短片拍摄:短片自动曝光,短片手动曝光,HDR短片;
其它功能:无线功能;
存储卡类型:SD/SDHC/SDXC卡;
文件格式:相机文件系统设计规则2.0 JPEG,RAW(14位,佳能原创),C-RAW(佳能原创),可以同时记录RAW+JPEG;
电池类型:LP-E17;
续航能力:350张;
机身材料:工程塑料;
接口类型:USB 2.0,USB Type-C,HDMI;
菜单语言:25种包含中文;
可选配件:32G SD卡 64G SD卡 128G SD卡;
产品尺寸:119.6mm×70mm×49.2mm;
产品重量:361g;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类型:无;
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称:无;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称:无;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 -;
随机附件
电池充电器 LC-E17C(含电源线)×1,锂电池 LP-E17 ×1,相机宽背带EM-300DB,机身保卡 ×1,说明书 ×1,包装盒 ×1
服务要求
享受国家三包,原厂保修一年
生产厂家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产地
日本
数量
1.0
单 价(元)
7485.0
总 价(元)
7485.0

合计:
7485.0元, 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7485元, 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2、交货地点、时间
2.1交货地点: 永春县桂洋镇桂洋街1号
2.2交货时间: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
10 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2.3收货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交货方式
3.1乙方保证订单货物为原厂原包装,并按时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3.2乙方向甲方提交《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送货单》(一式两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指定收货人收货后应在《网上超市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1份。
3.3甲方如指定由收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该指定收货单位(人)的接收、拒收、验收等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
4、付款方式与条件
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订单货物明细和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以及收到乙方开具合同等额有效发票后,乙方方可在网上超市平台向甲方发出验收请求,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永春县超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
账 号:35001656507050001058
5、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5.1乙方应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与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完全相符,各项技术指标(如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等)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5.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均为原厂正品。
5.3乙方交付的货物如与本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退货。
6、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和技术资料
6.1乙方应按时完成设备在现场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6.2 乙方应按要求派出专业人员免费上门安装调试,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等服务,以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7、验收
7.1乙方应于发货前通知甲方准备收货,因未通知造成甲方增加的额外收货准备费用及相关费用,或未按通知时间交货引起的二次收货准备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货物到达收货地点时,甲方应对所交付的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清点验收,若货物发生缺、损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交货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尽快负责补足或更换。
7.3货物送达后,甲乙双方应当商定安装及验收时间,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安装调试,甲方应在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7.4甲方应认真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当在5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尽快负责补足或更换。
7.5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个日历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同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售后服务
在保修期、质保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负责承担修理、调换的实际费用。
9、知识产权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且上述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乙方还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0、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11、违约责任
按照网上超市对甲方和乙方的管理办法执行。
12、违约终止合同
在甲方或乙方违反网上超市管理办法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遭受伤害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1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4、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4.1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4.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其他约定
15.1本采购项目的订单、供应商在网上超市的货物资料以及相关的承诺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盖电子公章) 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地址: 永春县桂洋镇桂洋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林焕强
委托代理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及手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乙方: (盖电子公章) 永春县超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文化中心综合楼5号店
法定代表人: 周桦峰
委托代理人: 周桦峰
联系电话及手机: 13505093344
合同生效时间: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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