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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嵊州市2020年度、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绍兴市嵊州市财政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SXWH2021-7-3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2020年度、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嵊州市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官河路701-709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官河路620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嵊州市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一、文汇招标公司与投标企业串标、徇私舞弊,篡改最终报价公告后的最终报价。
事实依据: 本次招标分标项一和标项二,根据标书要求价格分2次上传,第一次在标书上传时同步上传价格,最终报价在中途根据提示第二次上传。其中在标项一各旅行社上传最终报价后,于11:32分发现系统发出了最终报价公告,各旅行社省内、省外的最终报价全部现场公布,当时裘葭灵用手机对公告进行了拍照,公司同事说还是截图清楚点,就截图于11:34分用微信发给裘葭灵,照片和截图均清楚显示假日省内报价4680,省外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已附)。后于11:45分左右发现假日报价省内已变为3680,省外报价变为5980,奇怪的是其他几家旅行社的报价一点没变,同事再次于11:45分截图并微信发于裘葭灵,以上证据均有照片(有显示照片拍摄时间),截图(附微信发送记录)可查证,并一起提交。招投标是非常规范和严肃的事情,为什么最终报价公告发布后价格还会发生篡改情况,这是非常严重的违反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已完全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典型的旅行社与招投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里应外合、串标篡改的违法行为,没有相互串通就没有这个情况发生,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没有相互串通,招标公司根本不会无缘无故去篡改价格。发现这个问题后我们经过协商,虽然标二还在评审中,裘葭灵于11:55分将截图发给文汇公司,并电话将此事向文汇公司发起质疑(有录音),要求就篡改价格问题作出解释,文汇公司电话中否认做过价格篡改,他们自以为很短的时间内就篡改了价格不会留下证据,只是很可惜我们已经及时截图并拍照留下了证据。电话中文汇公司一直强调“我们没有修改功能”,“我们是没有权力去改价格的”,“我们不可能改价格”,“我们也不清楚为什么4680变成了3680”,但事实就是公示的最终报价被明目张胆地篡改了,幸亏我们及时留下了证据,否则是死无对证。标项一大概在11:30左右出结果,在被我们微信和电话质疑后,标项二迟迟没有出结果,直到15:00左右才出最后结果,照理说标项一和标项二基本差不多,标项二不应该耽误这么长时间,这里面也有疑点,文汇公司也一直未就我们质疑的最终报价篡改一事向我们做出解释。我们认为此次招投标已严重缺失公正性,招投标公司与参与投标企业达成了严重的串标行为,如果连在这么严肃公正的招投标上最终报价公告也可随意篡改、弄虚作假、甚至串标,那还有什么不敢做手脚?这样的招投标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进行这样的招投标还有什么意义?连公示出的数据都可篡改,那在公示前的数据和分数岂不是由招标公司说了算?而且在评标环节中我们也不知道招标公司还有多少未知的交易和暗箱操作呢?这是对法律公正极大的破坏!鉴于事态严重,我们希望在财政、纪委的主导下公开评标过程录像,探求事情真相,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给公众和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本案性质更加严重,最终价格公告发布后篡改最终报价。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目前,文汇公司已就我们的质疑作出回复,认为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合法合规。我们认为评判任何事情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睁着眼睛说瞎话,文汇的答复完全避实就虚,没有就公告后数据篡改给出有信服的解释。诚然从目前平台的数据去看已看不出弄虚作假的痕迹,因为从他们篡改后平台保留的是篡改后的数据,篡改前的数据已然消失,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的是篡改前的数据被我们截图和拍照保留了下来,并当时把截图给文汇公司,且电话要求作出解释,当时他们解释是系统出错,11月3日,我们向业主单位吴科长反映问题,吴科长也说文汇公司给的解释是系统出错,那么问题来了,1、既然是系统出错,那为什么那么多数据就偏偏就1家旅行社的两个数据发生变化,其他这么多家旅行社的数据一个都没有发生变化,有选择性地改变数据这是系统的原因吗?这个说辞能让人信服吗?难道这个系统这么通人性能自动帮忙有选择性地去完成不可告人的使命,把这个归罪与系统原因这个说法说得过去吗?现在电脑早已普及,大家几乎天天与电脑、系统打交道,这个常识性的问题根本经不起反驳!2、如果是系统出错,那也应该按照程序发布公告,阐述事情原因,消除影响,为体现公平公正、消除当事各方怀疑,应及时中断评标,另择时间重新开标,而不是偷偷摸摸地篡改数据,这是非常严重的违反招标法的行为,已完全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典型的旅行社与招投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里应外合、串标篡改的违法行为!3、当初口口声声是系统出错,为什么现在答复上只字未提系统的问题?综上所述,文汇公司已无公正公平可言,而且篡改公告数据已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此我们要求:
1、严查此次串标篡改案,要求依法中止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投标,为体现公平公正应该由另外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公司进行重新招投标。
2、嵊州一年中有多少工程、项目都经过招投标落实,如果在招投标环节中象这样随意篡改数据,细思极恐!这种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俨然把神圣严肃的招投标活动当成徇私舞弊的工具!鉴于文汇公司在本次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我们希望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我们也将保留继续追责、上访、上诉的权利),我们强烈要求调查事情真相,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还嵊州招投标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让法律的公正不被侵犯!让政府的公信力不被伤害!
3、近几年来,我公司大力提升自身软硬件实力,注重服务品质,在公司竞争力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在疗休养项目招投标中无论得分和中标率都名列前茅,这次优秀公务员招投标中第一名为乐优假期旅行社,这家旅行社实力在嵊州中还是不错的,与我公司在伯仲之间,一直以来的疗休养招投标我公司与乐优假期可以说基本旗鼓相当,互有优胜,但每次得分差距都非常小,有时我公司略多,有时乐优假期略多,可以说基本难分胜负。在2021年8月27日,嵊州融媒体中心疗休养招投标中,我公司由于员工失误,标书上未提供小微企业这一项,导致价格分失去0.6分,且招标公司是由力标公司代理,此公司在2017年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疗休养招投标中被我公司质疑并投诉过,所以在招标过程中至少不会偏袒我公司,但就在这样的招标过程中,我公司得分仍比乐优假期多出了3.13分。此次招投标我公司工作人员吸取教训,标书制作更加认真、细致、完善,但最终得分竟然比乐优假期少了9.63分,得分非常离奇的低且在嵊州几家旅行社中排名垫底,这是从未有过的,而且是完全不可能的,我们与乐优假期从来没有过这么大的差距,而且这个结果与我公司实力与平常招标业绩完全不相符!当然这里面也是有问题的,我们认为招投标应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进行,我们也在此希望不要把个人以前的过节掺杂到招投标中,从中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 我们强烈恳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次招标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
投诉人嵊州市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了最终价格篡改前公布的价格照片、最终价格篡改前浙江采购网截图、 最终价格篡改后浙江采购网截图、最终价格篡改前拍照时间、最终价格篡改前、后截图微信发送时间、向文汇发送截图质疑时间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嵊州市2020年度、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编号:SXWH2021-7-3)于2021年10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了竞争性磋商公告。本项目分两个标段,截止2021年11月1日9:00整标段一、标段二上传投标文件的各5家(标段一: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地国际旅行社、嵊州市乐优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嵊州市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标段二: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地国际旅行社、嵊州市乐优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嵊州市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标段一经专家评审确定由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嵊州市乐优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最终报价分别为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浙江省内:3680元,浙江省外:5980元;绍兴市上虞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浙江省内:4594元,浙江省外:5960元;嵊州市天地国际旅行社浙江省内:4900元,浙江省外:5980元;嵊州市乐优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省内:4820元,浙江省外:6150元;嵊州市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省内:4800元,浙江省外:6100元;我司在2021年11月1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2021年11月2日,我司收到了嵊州市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质疑我公司擅自更改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标段一的第二次报价的质疑函。收到大众质疑函后,我公司立即联系了假日旅游有限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假日旅游关于第二次报价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假日旅游公司配合提供他们公司投标报价的有关说明,同时联系了政采云平台4008817190客服帮忙调查核实,未发现我公司人为操作痕迹,我公司没有而且也无权更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11月3日我公司回复了大众的质疑函。
相关供应商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述称: 一、本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参加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SXWH2021-7-3嵊州市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在磋商环节第二次报价中,在规定的30分钟内我们提交了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在政采云平台提交完成以后,我们感觉报价有点高,所以把投标报价调低了又在政采云平台上提交成功,但后来又感觉报价太低了想再调高一点,就提交不上去了,无法更改(见电脑右上角显示报价时间已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为“嵊州市2020年度、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分2个标段,预算金额为178万元,其中标段一89万元,标段二89万元,由采购人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委托代理机构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11月1日开标,标段一经专家评审后排名第一的为嵊州市乐优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11 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11 月2日对该项目标段一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1月2 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在政采云平台采用电子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针对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在最终报价出现2次报价的情况,我们联系并书面发函政采云有限公司要求从后台大数据查询相关记录。政采云公司对该项目报价事宜查询后发现在“嵊州市2020年度、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第二轮磋商过程中,嵊州市假日旅游有限公司确存在两次报价行为,分别为第一次2021年11月1日11点11分47秒提交报价“省内4680元、省外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第二次2021年11月1日11点32分15秒提交报价“省内3680元、省外5980元”。政采云有限公司根据查询作如下书面说明:1.经我司调查,本次磋商不存在代理机构或他人篡改报价的情况。2.经政采云平台数据库查询,数据库中记录报价与磋商时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一致。3.正常情况下,政采云平台不允许一轮磋商提交多次报价,且系统已经有相关控制。经反复测试发现,系统有一漏洞“在本轮磋商开始后若一次性打开多个报价网页,第一个网页报价完成后、其他的网页依然可以继续报价”,本漏洞目前已修复。  
   2、处理结果: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投标企业串标、徇私舞弊,篡改最终报价公告后的最终报价。经核查,未发现有代理机构或他人篡改报价的情况,出现2次报价的情况是政采云平台系统漏洞所致,目前该漏洞已修复。不存在篡改最终报价的情况。不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嵊州市2020年度、2021年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1年12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嵊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陈秋英 
   3、联系电话:0575-83337168   
附件信息:
嵊财执法〔2021〕2号.doc
11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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