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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利豪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信息披露(第二次延长公告)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转让公告】长春利豪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项目信息披露(第二次延长公告)


【信息时间:2021-12-15 】













增资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1]421




项目名称

长春利豪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长公-GY-ZZ[2021]004号

披露公告期

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截止到账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15:00:00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址

http://www.ccggzy.com.cn/

项目咨询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0431-88779645

网络咨询联系人

软件客服:4009980000

电话

0431-88779873

长春利豪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增资公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长春利豪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拟新增注
册资本


666.6666

新增资本拟
对应持股比例


40.0 %

拟募集资
金总额


683.613265

拟新增投
资方数量


1

增资目的和
资金用途


通过增资,引入投资方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引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提高经济效益。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最终实现协同共赢。

原股东是否
参与增资


是 否



投资价
值描述


1.持续推进公司房地产主营业务发展公司,积极寻求多角度、多途径合作,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适时启动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随着项目逐渐开展,产业链的形成,配套工程的增加,集团及其他具有相关工程资质的子公司可以积极参与建设,促进集团及各子公司在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更多的收获,达到共同发展,共赢互利的良性效果. 2.为解决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和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问题,缓解公司紧张的资金流,为公司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以引入协作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为目的,在公司层面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优势互补,不断提升市场影响力,有效提升项目盈利能力。有利于加快公司市场化进程,为进一步增强团队素质,为提升项目运作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3.通过增资,引入投资方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引入先进的经营理念及管理理念,提高经济效益。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最终实现共赢。









二、融资方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名称

长春利豪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2911号4单元12221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光

成立
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注册
资本


1000.00

实收
资本


1000.00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
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3MA84KTJ718

经营
规模


大 中
小 微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外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个数


1

职工人数

4

联系人

张妍

电话

13664400818

融资方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长春城开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



%



%



%



%



%



%



%



%



%

其他股东

位股东


%











主要财务

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营业
收入

营业
利润

净利


资产
总计

负债
总计

所有者
权益


年度








年度








年度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报表
日期

营业
收入

营业
利润

净利


资产
总计

负债
总计

所有者
权益

2021年07月31日

0

-20.94

-20.94

21476.2

20497.14

979.06

资产评估

或估值

情况

(万元)

评估或估值机构

吉林中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估基准日

2021-07-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21476.2

21522.56

负债总计

20497.14

20497.14

净资产

979.06

1025.42

单位注册资本对应评估值

1.02542 元

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律师事务所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内部决策情况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增资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其他部委

省级国资委 省级其它部门

市级国资委 市级其他部门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长春城开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15355657W

批准单位名称

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类型

文件 董事会决议 股东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室决议 其他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保证公司资金流稳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来源系股东借款,股东借款年利率为6.8%,本次增资后,投资方按照约定及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项目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将其用于偿还在工商变更前已经发生的土地价款、契税等项目相关的城开方部分股东借款,以使得双方股东借款比例等于持股比例,借款年利率按6.8%计算。后续公司发展需融资的,投资方应为公司后续经营提供现金流支持,借款年利率按6.8%计算。挂牌公告前拟偿还股东前期垫付的借款1108.41万元。



























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以下增资条件中对投资方的要求是增资协议的必备条款,意向投资方所提投资意向应当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该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增资协议的组成部分。





投资方

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公司。 (2)意向投资方注册资本金实缴出资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意向投资方需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审计报告。) (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8年以上房地产企业开发经验(以营业执照为准)。 (4)意向投资方或者其全资子公司2019至2020年度累计在长春市竣工的工程规模(建筑规模)不少于70万平方米[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记载的工程规模(建筑规模)数据为准]。 (5)意向投资方或者其关联方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名(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榜单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 (7)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前述关联方是指意向投资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增资

条件

(1)投资方须承诺成为利豪弘润新股东后,接受以下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来源系长春城开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次增资后,投资方按照约定及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项目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将其用于偿还所欠长春城开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以使得双方股东借款比例等于持股比例。后续公司发展需融资的,投资方应为公司后续经营提供现金流支持。 (2)达成条件:征集到1家投资方,符合募集资金、比例等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评估备案结果;且投资方符合资格条件的要求。 终止条件:确定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法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且保证金不予返还。 (3)意向投资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2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4)如挂牌期满,经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后,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保证金在投资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投资方登记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并书面同意接受利豪弘润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如需),自行承担参与本次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A、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投资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B、认同利豪弘润的增资方案。 (7)投资方须就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除利豪弘润另行同意的,投资方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增资结果通知书》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缴纳。 (8)投资方须承诺成为利豪弘润新股东后,接受以下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公司设股东会,由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相应职权,股东会所有决议事项均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生效。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原股东(A公司)有权提名三(3)名董事,新股东有权提名两(2)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原股东(A公司)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所有重大事项应经五分之四或以上表决通过且提交股东会批准通过后方生效。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2)名,由股东(A公司)提名一(1)名监事,新股东提名一(1)名监事。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新股东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9)公司未来经营所需资金,投资方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融资,如融资条件不具备的,投资方应采取股东借款的方式。 (10)投资方需提供对此项目的利润分析测算表,以便衡量项目盈利情况。

保证金

设定

交纳保证金

是 否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万元)

2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保证金处置方式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保证金账户信息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标的编号

标的名称

保证金账号

长公-GY-ZZ[2021]004号001

长春利豪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6232510940686947

保证事项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四、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渠道

除交易机构网站外,如需要通过其他渠道发布信息的,不得变更信息内容和发布时间。

信息发布期

5 个工作日(自产权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信息发布期
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按照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的要求。







五、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择优方式

如挂牌期满,经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

择优方案


(1)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资金实力雄厚、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能与融资方形成产业协同效应并能为融资方后续融资提供资金支持的优先。 (2)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能力和经验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的认同度较高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具有产业资源和影响力,能协助企业拓展产业链发展空间,能提供业务增值服务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具有协助融资方降低资金成本、运营成本的能力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房地产背景的优先。 注:前述关联方是指意向投资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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