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2021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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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11019020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康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1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1101902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2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6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设备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设备正常使用壹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1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如无任何遗留问题,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湖南康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001954811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4、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1-3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中标人和望城区人民医院进行验收,经签字确认后,(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中标人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设备如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无条件退货或更新设备、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6、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贰年(全保,含整机及附件)。质保期内要求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相应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6.2中标人需提供的技术支持: 6.2.1、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6.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6.3中标人需提供的故障响应: 6.3.1、提供7×24h的故障服务受理; 6.3.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h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h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4h; 6.3.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6.3.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6.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生产厂商或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包修;质保期内中标人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单位,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中标人承担损失,采购人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6.5中标人需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 6.6中标人人应按采购人要求现场免费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灾害、战争等)造成中标供应商不能如期履约的,中标供应商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经采购人同意后可延期履约。 7.4其他未尽事宜服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长沙市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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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中标通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