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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农业农村局石狮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QZZJSSNYNCJ20211218(招标文件编号:QZZJSSNYNCJ20211218)
二、项目名称:石狮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福建省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福州晋安区华林香槟路19号
中标(成交)金额:4.4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福建省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石狮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类采购项目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协助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样品预处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及标准承担样品检测工作。(具体负责100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具体项目见附件),石狮市农业农村局不负责送样,由抽样单位赴指定地点取样。      服务要求
3.1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投标人有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的专家、技术人员的或纳入地级市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的专家、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从事食品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本项要求须提供上述岗位的职称证明(或上岗证)的复印件,以及人员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离退休人员不计)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2能适应组织实施抽检监测的采购人的日常工作、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任务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同时派出不少于2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4小时内到达现场。对采购人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时,承检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3.3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农产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承检机构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
3.4有服务车辆:采样车辆不少于2辆,需具备冷藏能力,可为冷藏车或100L以上的可制冷的车载冷藏设备(设备数量不限)。(车辆为本单位所有的需提供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冷藏设备及相关仪器设备照片;车辆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3.5承检机构的实验室存放备用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不少于7立方米或冷冻(冷藏)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储存间应为承检机构所有,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地址应与所提供资质认定证书的地址相符,冰箱/冰柜提供购置发票、容积证明及照片;需提供冷库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明材料。)
3.6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副产品安全法》、《农产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中国农业部政策法规执行。
3.7除抽检记录仪之外,抽样人员还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拍照、录像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的陈列情况、被抽样单位的外观及证照、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样品封样后的外观、需冷藏冷冻的样品放入车载冰箱的状态、样品运输状态等)。
3.8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产品销售状态不符明示要求的,应不予抽样并立即通知采购人进行处置。
3.9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产品标称的保存条件对抽取得样品进行保管、运输,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抽完样品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并应建立相关保存及交接台账。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易腐败的产品,原则上应在抽样当日内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
3.10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3.11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销毁,销毁的记录留存备查。
服务期间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4.1 遵守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食品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4.2 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4.3 未经委托方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或具体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分包或转包其他检验机构。
4.4 承检方应安排专人与委托方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及后续工作。
4.5 当有突发任务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承检方应在45分钟内响应委托方需求,并按委托方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6 承检机构在执行检验任务中,发现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采购人报告。
  4.7 在采购人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前,承检机构不得将限时报告有关信息向涉事生产经营者事先通报。  
   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工,且验收合格。      ※ 种植业产品类
1.1按CB2763-2019及例行监测的要求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9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1.2承检方在蔬菜水果检测过程中如检出的禁限用农药检出值达到0.5mg/kg以上,常规农药检出值达到限量标准20倍以上,或出现异常值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外,还应尽快通知采购人,由其指定其他质检中心进行复检。
※ 水产品类
1.3.孔雀石绿≤1.0 μg/kg,以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现场验证结果的通知为判定依据;
1.4.硝基呋喃类代谢物≤1.0μg/kg;氯霉素≤0.5μg/kg;甲硝唑≤5μg/kg,以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现场验证结果的通知为判定依据;
1.5.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二合一≤100 μg/kg;以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现场验证结果的通知为判定依据;
1.6.呋喃唑酮代谢物≤1.0μg/kg,呋喃西林代谢物≤1.0μg/kg,呋喃它酮代谢物≤1.0μg/kg,呋喃妥因代谢物≤1.0μg/kg,以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现场验证结果的通知为判定依据;
1.7.氯霉素≤0.3μg/kg,氧氟沙星、培氟沙星二合一≤2μg/kg,以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现场验证结果的通知为判定依据。
※ 畜禽产品类
1.8.畜禽产品检测结果判定依据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9.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其中,禽肉:金刚烷胺≤2.0μg /kg,氯霉素≤0.2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1.0μg/kg;
1.10.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氧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μg/kg;
1.11.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μg/kg;
1.12.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1.13.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以上各检测项目标准如有最新版本,以最新标准版本为准执行。
※强化对承检方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采购人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进行结果验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公正,发现未按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检测或伪造检测结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龚霖、朱建彬、傅俊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经与采购人协商约定按3000收取。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石狮市公务大厦农业农村局704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泉州市正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安吉路闻馨一品3号楼701#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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