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供电抢修中心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山东建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新泰市供电公司的委托,对新汶供电抢修中心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并于2021-12-29 08:3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
特此公示 |
1.项目编号:XT-GC-20211206-01-01 |
2.项目名称:新汶供电抢修中心工程施工 |
3.招标控制价:340.0万元 |
4.招标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新泰市供电公司 |
地址:新泰市青龙路东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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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机构:山东建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新泰市金斗路888号西8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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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唱标记录: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总价(元) | 工期(日历天) | 质量承诺 | 投标保证金(元) | 项目经理 | 1
| 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9
| 180
| 合格
| 30000
| 范加波
| 2
|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3397765.25
| 180
| 合格
| 30000
| 冯香云
| 3
| 山东一航建设有限公司
| 3399069.36
| 180
| 合格
| 30000
| 马丕友
| |
6.2.评标情况: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商务标得分 | 资信标得分 | 技术标得分 | 其他得分 | 总分 | 排名 | 1
| 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49.47
| 10.0
| 35.29
|
| 94.76
| 1
| 2
|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49.48
| 8.0
| 29.3
|
| 86.78
| 2
| 3
| 山东一航建设有限公司
| 49.47
| 8.0
| 28.37
|
| 85.84
| 3
| |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评审得分 | 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 1
| 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35.29
| 评委A 37.6 ; 评委B 35.5 ; 评委C 33.0 ; 评委D 34.0 ; 评委E 36.35 ;
| 2
|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29.3
| 评委A 26.8 ; 评委B 27.8 ; 评委C 28.0 ; 评委D 31.7 ; 评委E 32.2 ;
| 3
| 山东一航建设有限公司
| 28.37
| 评委A 25.5 ; 评委B 27.1 ; 评委C 26.5 ; 评委D 30.9 ; 评委E 31.85 ;
|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 |
序 | 投标单位名称 | 原因及依据 | 1
| 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成品保温门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不符合A1.12投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未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或改变清单内容的。。
| 2
| 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投标函中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项第1条”提供相关承诺,根据无效标条件:A1.5 在技术标初步评审、资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3
| 山东沐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函中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项第1条”提供相关承诺,根据无效标条件:A1.5 在技术标初步评审、资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4
| 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
| 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成品保温门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不符合A1.12投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未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或改变清单内容的。。
| |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
序 | 候选人名称 | 投标金额 | 排名 | 1
| 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9
| 1
| 2
|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3397765.25
| 2
| 3
| 山东一航建设有限公司
| 3399069.36
| 3
| |
9.拟中标人情况: |
拟中标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 |
中标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9 |
工期:180(日历天) |
10.开标日期:2021-12-29 08:30:00 |
11.公示日期:2021-12-30 至 2022-01-01 |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 监督部门 )投诉。 |
15.其他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