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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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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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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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泸西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1〕第2号
一、项目编号:1545-214272112042
二、项目名称:泸西县人民医院高值耗材供应商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10-1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国药器械医用耗材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地社区南亚风情第壹城A5栋一单元502
被投诉人:云南泰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6号财智心景19层1909-1915
供应商:昆明宗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51号1楼1号
当事人:泸西县人民医院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认为云南泰熙招标有限公司在此次招采活动中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不具备专业招标公司的基本素养。2.投诉人认为中标结果不符合采购人中标条件1)综合评分最高;2)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1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二)投诉事情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另查明:招标文件中列明所采购标的物均为货物,而非服务采购。其评分标准分值构成:①投标报价10分;②其他部分90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之规定,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西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2021〕第2号
一、项目编号:1545-214272112042
二、项目名称:泸西县人民医院高值耗材供应商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10-1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国药器械医用耗材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地社区南亚风情第壹城A5栋一单元502
被投诉人:云南泰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6号财智心景19层1909-1915
供应商:昆明宗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51号1楼1号
当事人:泸西县人民医院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认为云南泰熙招标有限公司在此次招采活动中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不具备专业招标公司的基本素养。2.投诉人认为中标结果不符合采购人中标条件1)综合评分最高;2)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1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二)投诉事情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另查明:招标文件中列明所采购标的物均为货物,而非服务采购。其评分标准分值构成:①投标报价10分;②其他部分90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之规定,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西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