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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招标项目(二次)澄清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招标项目(二次)答疑回复
对于“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招标项目(二次)”投标人提出的质疑。我单位经仔细核实及查证相关文件,针对此次提出的质疑,现汇总回复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招标项目(二次)
二、招标编号:商政采【2021】1139 号
采购编号:商财采招-2021-107
三、答疑内容:
1、关于“违反省政府大病保险承办管理规定 省政府豫政办【2016】21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招投标程序,要引入竞争机制,选定两家以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但采购人选择一家公司承办,存在排他性”。
回复:省政府豫政办【2016】21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引入竞争机制,选定两家以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问题,此文件是针对“河南省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且每个地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由一家公司承办。而本次招标项目是“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这是两个不同的业务。
2、关于“引用银保监会偿付能力情况通报不当 医保局引用银保监会《关
于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中的平均偿付标准为239.6%,不能作为偿付能力标准。银保监会【2021】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采购人制定标准存在歧视性”。
回复:银保监会《关于2020年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中的平均偿付标准为239.6%,不能作为偿付能力标准的问题。银保监会【2021】12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这是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且招标文件P21页客观因素评分标准中综合偿付能力大于等于150%且小于239.6%(277.9%)的得1分。并不存在对投标人歧视。
3、关于“业绩评分标准丧失公正 招标文件规定,2020年以来承办市级基
金监管检查经办项目得分,仅有一家公司符合条件,存在非常强烈的倾向性”。
回复: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承办省级或市级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的”及“2020年以来承办市级基金监管检查经办项目”显示市级统筹项目也是得分的,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要求并不存在就某家公司有的业绩才去设置,也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要求。招标过程就是要选择优秀的、有承办能力的保险公司,为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优质服务,通过专业核查,达到精准赔付,准确适用基金。招标文件P2页“2.2资质要求:投标人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银保监局提供具有大病经营资质的保险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存在要求必须是“省级以上公司”才能投标。
4、关于“机构(服务)网点评分标准违反国家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2021】1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联合办公场所也作为服务网点”。而采购人规定不作为服务网点,违反国家规定”。
回复:中国银保监会【2021】1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原文是“保险公司应本着便民、高效原则,通过以下服务场所做好大病保险服务工作:
(一)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联合办公场所;
(三)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
在统筹地区内,大病保险服务场所设置原则上应与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网点相匹配,在每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至少有1个服务场所,具体要求应以合作协议为准。”,此条规定可以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符合规定,也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另外在当地有分支机构才能更好服务本地职工,方便各级医保部门与保险公司沟通,服务好职工补充医疗业务。
5、关于“拒绝联合体投标 银保监发【2021】1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保险
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在大病保险名单之内”。医保局制定标准存在排斥性”。
回复:银保监发【2021】1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原文是“第七条 保险公
司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且应具有在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能力。保险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在大病保险名单之内。”此条款是对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的,要求联合体投标需要满足的条件,这并不是强制投标人对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投标必须采用联合体投标。作为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也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并不存在排斥性。且本次招标项目是“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这是两个不同的招标主体。
6、关于“违反河南省政府豫政办〖2016〗21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商丘保险机构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文件中第7条7.1定标方式中,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违反了河南省政府豫政办〖2016〗21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招投标程序,要引入竞争机制,选定两家以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本文件中选择一家中标人,不符合政府文件要求”。
回复:省医保局定标方式推荐前五名中标人的问题,经核查省医保局招标的是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不是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业务。根据招标文件P25页规定“六、定标  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此处写的非常清楚了。不存在对投标企业不公正待遇。
7、关于“服务期间,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商丘保险机构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文件中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济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本招标文件中预算金额6930万元(本项目为单价报价每年约6930万元,决算金额以全市职工实际职工参保人数为准,每年150元标准)证明价格变化幅度是根据全市职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实际变化幅度大,并不符合服务期限3年的标准。”
答复:(1)(本项目为单价报价每年约6930万元,决算金额以全市职工实际职工参保人数为准,每年150元标准),本次招标不是总价招标而是以全市职工参保人数每人150元为固定标准,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济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本服务项目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适合于(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2) 2021年全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已经从80元调整为每人150元标准,从近三年的参保人数来看变化不大,每年有新增有死亡,而且基金来源稳定,连续性强,不存在大幅度调整。
8、关于“无最低报价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业务承办商丘保险机构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文件中无最低报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价评审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答复:全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由政府制定,本服务项目招标不需要人均筹资标准等报价,故不存在最低报价。
若对此回复不满意,质疑投标人可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你方权利。
四、本答疑发布媒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同时发布。
五、本次招标项目联系事项:
5.1采  购 人: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办公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西
5.2代理机构:安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办公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普惠路榆林北路交叉口升龙广场1号楼A座2207室
发布人:安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年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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