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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司法局采购立法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350100]FJGC[CS]2021007(招标文件编号:[350100]FJGC[CS]2021007)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司法局采购立法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合同包一)
供应商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路1号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0层
中标(成交)金额:13.5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合同包二)
供应商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中心46层
中标(成交)金额:12.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合同包一)      其他法律服务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各派遣1名团队成员担任法律顾问到福州市司法局轮流值班,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和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协助完成年度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等(详见响应文件)      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5人的执业律师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等(详见响应文件)      1(年)      符合行业标准等(详见响应文件)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合同包二)      其他法律服务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各派遣1名团队成员担任法律顾问到福州市司法局轮流值班,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和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协助完成年度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等(详见响应文件)      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5人的执业律师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等(详见响应文件)      1(年)      符合行业标准等(详见响应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惠英、丁家武、郑晓璐(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1)以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成交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10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标准:1.50%。包1:0.2025万元(人民币);包2:0.1800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82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合同包一:
1.1报价人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报价人进行审查,经磋商小组评议,审查情况如下: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电子响应文件中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均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的规定提供原件的扫描件,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规定;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报价资格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1.2报价人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报价人及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13.供 应商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响应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进行响应,属于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的情形,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2、合同包二:
2.1报价人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报价人进行审查,经磋商小组评议,审查情况如下: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电子响应文件中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均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的规定提供原件的扫描件,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规定;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报价资格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2.2报价人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报价人及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13.供 应商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响应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进行响应,属于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的情形,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本项目合同包一中标人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五、其他规定”中“(7)评审特别约定:为确保本项目服务质量和工作进度,供应商可对一个或一个以上合同包同时进行投标,采购人将确定不同的成交人分别承担合同包1和合同包2和合同包3服务工作。磋商小组将按照合同包号先后顺序进行评审,即先对合同包1进行评审并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之后对合同包2、合同包3进行评审。若某供应商已被推荐为合同包1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且同时也有参加其他合同包的投标,则依照本特别约定,该供应商在后续其他合同包中视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以此类推。”的规定,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已被推荐为合同包1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且同时也有参加其他合同包的投标,则该供应商其他合同包中视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3、合同包三:
3.1报价人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报价人进行审查,经磋商小组评议,审查情况如下: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电子响应文件中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均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的规定提供原件的扫描件,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规定;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报价资格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3.2报价人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报价人及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13.供 应商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响应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进行响应,属于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的情形,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本项目合同包一中标人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本项目合同包二中标人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五、其他规定”中“(7)评审特别约定:为确保本项目服务质量和工作进度,供应商可对一个或一个以上合同包同时进行投标,采购人将确定不同的成交人分别承担合同包1和合同包2和合同包3服务工作。磋商小组将按照合同包号先后顺序进行评审,即先对合同包1进行评审并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之后对合同包2、合同包3进行评审。若某供应商已被推荐为合同包1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且同时也有参加其他合同包的投标,则依照本特别约定,该供应商在后续其他合同包中视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以此类推。”的规定,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已被推荐为合同包1的第一成交候选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已被推荐为合同包2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且同时也有参加其他合同包的投标,则以上供应商其他合同包中视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3.3在评审期间,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本合同包竞争性磋商活动结束。
4、政府采购政策性优惠情况:无。
5、采购结果确定日期:2022年01月26日(招标文件编号:[350100]FJGC[CS]2021007)
6、备案编号:A-114-JC-202112-B2185-IDN。
7、项目经理:经办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591-83393306)。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市司法局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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