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职卫设备一批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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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2021090101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称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职卫设备一批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90101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货到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成交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3)成交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成交供应商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12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验收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后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湖南称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800177447308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若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超过两年的,以厂家正常保修期为准;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超过两年的,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仪器设备货物到货后,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成交供应商向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验收单签字确认。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成交供应商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成交供应商应在验收前提供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成交供应商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按合同条款积极配合货物签收、合同价款支付等义务;乙方有按合同要求按时供货、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提供售后服务保证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2.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章之日(含签章当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提供的产品质保贰年。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无条件退货; 5)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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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合同明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