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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仁财采﹝2021﹞15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仁财采﹝2021﹞155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29 09:29
投诉人:四川世纪索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仁寿县南新街186号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被投诉人2: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
地  址: 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 
相关供应商: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23号1层
投诉人四川世纪索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于2021年9月7日就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第四次)(采购项目编号:SCJWY-2021-MS059号(4)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 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就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移动操控平台”、“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产品的虚假节能证书的质疑,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只回复了有关专家评审过程,并没有回复投诉人质疑的中标公司所提供的证书是否虚假。平板电脑属于强制节能产品,而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条回复时满足该项技术参数即视为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回复是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移动操控平台”、“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名称虽然不是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事实上根据技术参数描述就是有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上安装一套使用软件。专家评审应尊重事实,不能改变货物名称就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中标单位异议请提供该产品验证,事实就一目了然。每年财政部门处理同类事件非常多,就这事投诉人咨询了省财政专家,专家说代理机构没有公平、公证处理此事。
事实依据:从公布的采购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看到成都搏飞科技责任有限公司投标的“移动操控平台”、“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产品为广州同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节能产品,投诉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广州同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产品入围。
投诉事项2: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电视机”产品虚假节能证书。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提供的证书虚假做审核,投诉人质疑的是提供了虚假的节能证实,而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只回复了提供了证书,完全答非所问。
事实依据:从公布的采购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看到成都搏飞科技责任有限公司投标的“电视机”产品为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节能产品,投诉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产品入围。
投诉人请求:请复核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恳请财政监管部门公平、公证的处理此事。投诉人将保留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仁寿县监察委举报,及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投诉人答复称:
投拆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据此竞争性谈判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尊重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评审结论。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经专家组评审,满足该项技术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即视为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投诉事项2:经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对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节能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发证机关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证书相关内容无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采购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节能证书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仁寿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第四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五项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第20点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及第28点移动操控平台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以上两项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未要求是平板电脑。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移动操控平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电视机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系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内容中申请人、制造商以及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经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显示,该证书中申请人和制造商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广州梦派科技有限公司,且证书状态显示已暂停(暂停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9月30日,本机关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送《关于申请确认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函》,2021年10月18日收到回函,回函答复“中心颁发的CQC20701272908证书,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证书状态是暂停状态”。故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财政局或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寿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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