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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仁财采﹝2021﹞15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仁财采﹝2021﹞15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29 09:25
投诉人:太原音贝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2号3幢1单元12层1206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仁寿县南新街186号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被投诉人2: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
地  址: 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 
相关供应商: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23号1层
投诉人太原音贝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于2021年9月6日就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第四次)(采购项目编号:SCJWY-2021-MS059号(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 16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质疑内容所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第20项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和第28项移动操控平台内容信息,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投诉人: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经专家组评审,满足该项技术参数的回复为响应询价文件要求。而从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该产品的参数要求为平板式微型电脑的参数,投诉人认为专家组评审对产品的类型认定不合理,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诉人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投诉人不予认可。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质疑内容所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第40项,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投诉人:经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投诉人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对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第40项电视机节能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发证机关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证书相关内容无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节能证书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对此答复投诉人认为是违背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并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影印件,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电视机是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那么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是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里能够查见。但是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没有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里。依据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投诉人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产品是有节能证书且发证机关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且有投标文件中附有节能证书影印件,投诉人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也未查见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有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在此投诉人投诉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诉人的答复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及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第40项电视机不具备节能认证,其提供的节能证书为虚假节能证书。
投诉人称:1.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复书中的第2条: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经专家评审,满足该项技术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即视为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第4条经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对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成都搏飞有限公司提交的第40项电视机节能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发证机关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证书相关内容无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采购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节能证书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2.招标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第一点供应商须知附表第19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实质性要求)第1条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包含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第五章第三点实质性要求第1条强制性采购的节能产品: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包含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第五章第五点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注2、强制性采购的节能产品: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包含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并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影印件,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诉人请求:
1.需要重新组织专家依据招标参数对产品类型进行认证。
2.对预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电视机是否取得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标志产品认证及证书的真假进行核查。给予投诉人公正的答复,如是提供虚假材料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被投诉人答复称:
投拆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据此竞争性谈判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尊重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评审结论。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经专家组评审,满足该项技术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即视为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投诉事项2:经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对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第40项电视机节能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发证机关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证书相关内容无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采购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节能证书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仁寿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第四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五项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第20点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及第28点移动操控平台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以上两项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未要求是平板电脑。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移动点歌平板操控平台参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移动操控平台“1、wifi版;2、32G及以上存储容量;3、9.7英寸及以上;4、1920*1200分辨率”,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电视机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系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内容中申请人、制造商以及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经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显示,该证书中申请人和制造商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广州梦派科技有限公司,且证书状态显示已暂停(暂停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9月30日,本机关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送《关于申请确认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函》,2021年10月18日收到回函,回函答复“中心颁发的CQC20701272908证书,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证书状态是暂停状态”。故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财政局或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寿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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