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行通告服务采购项目拟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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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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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关于航行通告服务采购项目拟单一来源公示 |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现就航行通告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进行公示。 | |
一、项目名称:航行通告服务采购项目 | |
二、项目地点:北京市 | |
三、采购内容与需求: | |
1.功能目标: 供应商需提供及时、准确的航行通告,包括国航所需国家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向国航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并及时将重要航行通告进行电话通知。 2.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ICAO DOC 8126 航空情报服务手册、ICAO ANNEX 15 航空情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3.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交付数据时效性,由于航行通告会经常出现立即生效或即将生效情况,需供应商确保交付航行通告数据及时,确保数据有效。 (2)交付数据完整性,由于航行通告数据内容长短不一,要确保任何航行通告内容的完整且有效。 4.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接口以电子信息的形式,7*24的提供所需航行通告报文以及公务报。 (2)根据特殊情况,能够提供新增国家、地区等航行通告。 (3)提供重要航行通告的提醒服务,包括国内航路关闭、国内机场关闭信息。 (4)提供相关航空情报资料的讲解、查询服务。 5.验收标准 对航行通告数据进行抽查,发现与实际存在且有效的航行通告冲突,比如缺失,内容不一致等,视为不合格。 | |
四、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 |
为保证公司航班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中第七章第八十五条规定“航行通告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工作,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航行通告。”第三章第十七条中规定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全国、地区的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规定“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根据我公司《运行手册》6.9.4.1中规定航行通告电报的收集是“通过信息网络获得空管局情报部门整理的航行通告报文”。在华北区域,唯有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具备提供该种服务的能力。 从国航成立伊始,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就一直为国航提供航行通告服务。随着民航改革发展,从2003 年起,华北空管局与国航每年签署《航行通告服务协议》,为国航提供航行通告服务。根据国航航班运行需求,运行控制中心每年与华北空管局重签此合同,至今已十余年。国航与华北空管局在航空业务领域长期保持合作关系,一直使用其提供的航行通告服务,并且无其他可以选择的服务供应商,故建议与华北空管局进行航行通告服务采购,采购合同按照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进行。 | |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 |
六、公示说明 | |
公示期:2021年11月08日00时00分至2021年11月10日00时00分 | |
在公示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公示以及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须载明异议人基本情况、异议内容及辅助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扫描文件)反馈给项目联系人,逾期递交或不按要求递交的不予受理。 | |
七、联系方式 | |
联系人:李婉茹 | |
联系人电话:010-64537104 | |
联系人邮箱:liwanru@airchina.com | |
八、发布媒介 | |
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采购管理平台(https://pur.airchina.com.cn)和国航官网 (www.airchina.com.cn)。除上述外,在其它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