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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一路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高青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一路
项目编号:ZBGQ20210015
 
 
 
 
 
 
 
甲  方: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乙  方: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室
签订时间:2021年11月10日
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甲方)所需高青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一路 (项目名称)经山东晟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ZBGQ20210015(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评审小组确定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高青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一路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备案合同
(2)合同协议书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廉政合同
(5)安全生产合同                 
(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中规定内容一致。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柒佰零柒万捌仟柒佰肆拾叁元玖角玖分,小写:¥7078743.99元;
4、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
(1)质保期:2年
(2)质量保证:合格且通过采购人的验收。
(3)施工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乙方在完成本项目施工等过程中必须按照国标、部标及行业标准要求。
5、验收
5.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各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5.2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及半成品备案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说明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
5.3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主要材料的各项技术参数必须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的要求。
5.4经验收工程不合格者应无条件返工,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6、付款方式
本工程合格完工第一年度付至合同额的40%;第二年度支付审定值的30%;第三年度支付审定值的20%;第四年度付至审定值的100%(无息)。
7、工程地点:淄博市高青县。(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
8、项目工期:40日历天完工(具体开工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9、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包括质量不合格、供应不及时、工程工期延误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本次和再次采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10、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3. 承包人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高涛;
身份证号:37032219820729251X;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公路工程贰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203131407019;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交安B(18)G03911;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每月出勤不少于 26 天,如需外出,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勤考核,每缺勤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缺勤三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万元,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发现三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3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每月出勤不少于 26 天,如需外出,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勤考核,每缺勤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缺勤三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次,同时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相关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发现三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6.1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达到安全文明施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 工期和进度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施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2016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淄博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参考资料》材料价格依据:参考2021年6月份《淄博工程造价指南》及现行市场价计入。定额人工单价按照政府评审项目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按90元/定额工日,装饰、安装工程按97元/定额工日,市政园林工程按84元/定额工日计算。
10.7暂估价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超过约定的范围可调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主要材料单价±5%以内(含)、机械台班单价±10%以内(含)以及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的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0.4。
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③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①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可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的约定进行调整;②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6.物价变化:当主要材料单价超±5%,机械台班单价超±10%时,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可通过工料机费用调整表进行调整。
    7.暂估价: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7.3。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合格完工第一年度付至合同额的40%;第二年度支付审定值的30%;第三年度支付审定值的20%;第四年度付至审定值的100%(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审完签发。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高青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一路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
六、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保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关于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高青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一路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邀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
  
    
甲方:  (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  (单位全称)(盖章)
全权代表:  (签字)                全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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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高青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一路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放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乙方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每次将处以1000元的罚款。因乙方施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乙方施工人员、甲方人员及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招标采购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
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  (单位全称)(盖章)  
全权代表:  (签字)                  全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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