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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县行政服务中心遂昌县市民服务中心食堂设备项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丽水市遂昌县财政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SCHB2021B03 
二、项目名称:遂昌县行政服务中心遂昌县市民服务中心食堂设备项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金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张村            
   被投诉人:遂昌县行政服务中心            
   地    址:遂昌县君子路96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温州市康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港镇新湖绿都16-18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温州市康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港镇新湖绿都16-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金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遂昌县市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厨房设备项目(编号:SCHB2021B0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金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杭州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遂昌县市民服务中心食堂设备项目的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事实依据1:公告中标单位为温州市康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在此次招标活动中,共设有6个样品,分别为:燃气单眼单尾炒灶、双星盆台、保温饭车、双门热风消毒柜、冷藏平台雪柜、电磁四眼煲仔炉。中标单位温州市康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6个招标样品中,有4个不符合招标要求:①燃气单眼单尾炒灶要求炉膛50厚耐高温材料围砌,炉头采用全不锈钢预混式节能炉头,而中标单位提供的是铸铁炉膛和铁炉头。②双门热风消毒柜招标要求有语音播报功能,而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没有这个功能。③冷藏平台雪柜要求采用厚磨砂不锈钢材制作,而中标单位提供样品背板是采用镀锌板制作的,里面的隔层是铁制作。④电磁四眼煲仔炉要求提供九档磁控旋钮活力开关而中标单位提供的是八档火力开关。样品评分分值每个最高得3分,而中标单位有4个样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的样品应该按0分处理,评审的技术分总分70分,而中标单位的技术分竟然高达64.52分,明显评标有严重的偏向性。中标单位提供的燃气单眼单尾炒灶样品是“博立”的品牌、电磁四眼煲仔炉是“厨中厨”的品牌,据我们了解两个品牌的产品是满足不了参数里面所需要得检测报告的。根据技术评分标准:响应偏离。主要产品(燃气单眼单尾炒灶)存在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其他产品(电磁四眼煲仔炉)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而中标单位的技术分过高。此次招标要求样品不能出现可以辨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如投标人名称、货物品牌、生产厂家等,否则视为未提供样品,且招标无效,而中标单位的电磁四眼煲仔炉出现了“厨中厨”品牌名称,应该做无效标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最终报价的评审价。事实依据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评审才可以按照小微企业政策抵扣,而我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价出现抵扣,此次评审结果所有供应商有抵扣,其他企业是否全部提供声明函,是否对结果有影响。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一遂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和被投诉人二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复审结果如下:投诉事项1答复:按照原评审结果执行。事实依据:①燃气单眼单尾炒炉的炉膛为不锈钢材质,炉头为铁质材料;②双门热风消毒柜具有语音功能;③冷藏平台雪柜为不锈钢材质,背板为镀锌板,隔层为铁质材料制作;④电磁四眼煲仔炉为八档火力开关。在样品参数评审中,第②项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样品参数要求。第①、③、④项虽未满足样品技术参数要求,以上参数非实质技术参数条款,评审专家进行样品评审时,已通过横向比较进行了响应扣分。对于投诉人提出的“响应偏离,主要产品(燃气单眼单尾炒灶)存在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其他产品(电磁四眼煲仔炉)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问题,投标人在技术响应文件中,响应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提供的样品为验收参考,最终验收是以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技术参数等响应内容为准。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验收本项目由采购人要求相应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符合。验收方需要中标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文件的,中标方必须予以配合。如验收时发现产品与招标响应文件技术指标不相符,中标人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投诉事项2答复:按照原评审结果执行。事实依据:①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并提供“(一)小微企业截图”。②其他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均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法律依据:投诉1、2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查,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CHB2021B03),2021年8月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9月6日开标(7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1年9月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温州市康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1年9月8日代理机构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函,2021年9月16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收到本项目的投诉书,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一、在收到投诉书后,本机关对本项目采购过程进行调查取证,结果如下:①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保存该项目采购活动的监控视频材料。②双门热消毒柜具备语音播报功能。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样品视频第5秒显示的电磁四眼煲仔炉(柜式)开关部位“厨中厨”品牌标识未遮挡。④投标7家公司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本次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1年11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遂昌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黄女士 
   3、联系电话:0578-812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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