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泸江财采〔20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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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责令整改通知书(泸江财采〔2021〕43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17 10:03
当事人: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
按照《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抽查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9月,检查小组对你中心2020年度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1.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承保服务方案包含承保流程、标的查验、承保公示、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承保回访等六个方面,有一项漏项或不满足实际需求的扣2分,总扣分大于文件设置的总分值10分,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之规定。
2.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政采贷”相关政策。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2020-2022年农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公开招标采购(采购编号:5105022020000069)项目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政采贷”相关政策。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项、(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608室)。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