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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芦山县司法局LED显示屏(芦竞价-20211119-01号)竞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 芦山县司法局 LED显示屏
项目编号: 芦竞价-20211119-01号 项目所在地: 芦山县
采购单位: 雅安市芦山县司法局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采购预算(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 一次性不公开报价 交货时间: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30日内
竞价开始时间: 2021-11-25 09:00:00 竞价采购公告公示期自公告发布后的次日起计算,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报价时间为3个小时(只能设置在发布公告3个工作日后),只能设置在正常工作时间。
竞价结束时间: 2021-11-25 12:00:00
合同签订时间: 确认成交之日起1日内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相关要求:
二、质量要求
(一)投标人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专用工具、使用说明书等),投标产品硬件和软件均为生产厂家生产的最新版本,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三)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投标人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投标人负担。
(四)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正式交付采购人使用前,货物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三、售后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应有完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必要的售后机具配置、具有专门固定的售后服务电话,并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二)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向采购人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原理、操作、保养和维护等内容,达到采购人可独立使用,培训人数和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并在培训后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货物经供应商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四)供应商承诺项目全部设备的各种部件均保证齐备、充足供应,若因设备升级更新等原因不能保障供应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交货时需向采购人提供设备常规备品备件。
(五)保修期内供应商负责所有因设备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费用及所有服务免费。保修期满前一个月,供应商免费负责一次全面的检查、维护,并出具正式报告,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不收取任何费用。若采购人遇故障后求援,需要保证1~2小时内有专人回复。若维修电话不能解决故障,即使有特殊情况,需要保证在2~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处理。供应商按市场平均价打折提供各相应零配件消耗性材料,并进行安装或补充。
(六)保修期内,供应商保证每年巡视维护设备不低于2次,每年对设备免费进行2次保养和安全检测。若出现质量问题和系统软件故障,由供应商免费提供维修、更换或升级发生故障的设备、产品和软件。
(七)保修期届满后,设备非因采购人过错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仍应按前款约定上门维修或更换,采购人应承担材料费,其他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其他未描述保修细节按照供应商和制造厂商相关文件执行。
(八)供应商需向采购人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
四、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及支付方式: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内。
(2)签订合同后、产品供货、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2.履约地点:芦山县金花公园。
(二)※质保期:一年(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价款:
包括货物设计、材料、生产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保险、培训、风险、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六)项目验收方法和标准
1.供应商在设备安装并正常运行1个月后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日历天,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的开展;
4.供应商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采购人;供应商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供应商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视作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赔偿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七)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供应商应承担中标价格每日5/‰的违约金。超过三十日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供应商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5.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采购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完成项目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4.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供货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6.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是经检验合格的全新正品。投标人不得以次充好,产品来源渠道必须合法,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若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产生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期延误,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向供应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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