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劳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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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10628010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雄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劳务外包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1062801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8-01 —— 2022-07-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时间: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由乙方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26.6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每月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长沙雄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955088020529260013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承担劳务外包人员整套劳务外包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 2、外包人员必须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劳动关系并购买五险一金,保证所派人员的素质及人员的思想稳定,并提供统一的管理; 3、负责处理原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转移及相关事务; 4、保证使外包人员能够顺利上岗; 5、承担外包人员劳动纠纷处理(不承担因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导致的劳动纠纷所发生的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望城区相关政策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劳务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2、安排劳务人员到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3、乙方派出的劳务人员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并于通知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退工后10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停止派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对于特殊岗位,甲方可要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向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6、如遇上级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进行适当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尊重劳务人员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劳务人员的种族和性别。 2、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内部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应组织培训告知劳务人员并取得告知证明交由乙方保管。 3、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务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劳动保护条件或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原因导致的事故或产生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保险理赔所需资料。 5、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如因政策性调整,甲方应按当地政策规定调整相关险种保费的单位部分,按调整后的数额将款项交由乙方,由乙方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乙方的权利: 1、监督甲方履行本协议。 2、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月收取劳务派遣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协议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四、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人选,并为甲方决定使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出具相关证明。 2、乙方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务者。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用工需求及时向甲方派遣相应的劳务人员。 4、教育劳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乙方和甲方的管理及工作制度,保护甲方的各项工作和商业秘密,协助劳务人员解决好涉及家庭、社会等方面问题,如乙方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乙方同意以甲方的规章制度为准并要求劳务人员依照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5、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向甲方报备,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6、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 7、管理劳务人员税收、社会保险,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本合同约定的社保保险。 8、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件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理赔事宜。 9、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义务协同甲方追回损失。 10、为保证甲方用工稳定,所提供的劳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如若调动应征得甲方同意。 1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派遣人员罢工、停止派遣或者不能及时提供合格之人员给甲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负责协调和处理派遣劳务人员纠纷。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或者实际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的,依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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