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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人民政府路灯安装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人民政府。
签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采购人(甲方):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人民政府
供应商(乙方):四川华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人民政府路灯安装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_5119032018000007__)采购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
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总价及项目清单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捌仟捌佰元整 ,即¥ 478800.00元;本合同价款为成交价,如施工时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漏项、设计变更等),必须由甲方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甲方用户单位现场代表、甲方主管部门代表签字确认并报甲方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能实施,结算时以变更后的工程计算(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不能超过成交价的10%且不能超过项目预算价)。工程量增减,单价以本报价为准,其他工程变更,单价必须经甲方用户单位现场代表、甲方主管部门代表及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签证确定。
该合同价款已包括项目维修改造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质保期内质保服务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二、甲方职责
甲方用户单位现场代表:
姓名: 刘斌 电话:15983988563
职责: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工程中拆除、变更、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部分的拍照签证,对承包方派驻工地的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委派或雇佣的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甲方主管部门代表:陈忠武
姓名: 陈忠武 电话:13548458228
职责:协助甲方用户代表参与工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巡检,完成拆除、变更、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部分的拍照签证等。
2.1开工前一天,确认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协助办理施工期间所需的水、电和其他相关手续。
2.2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变更、验收等和其它事宜。
2.3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主要材料应由用户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填写《路灯安装工程签证单》并签字,最终项目审计结算时无相应的确认签证,将不予进行审计结算。
2.4在项目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资料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将相关材料报送甲方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算。
三、乙方职责
乙方项目经理:杨伟
姓名:杨伟 电话:18981802592
职责:全面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及时通知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各种签证、收集工程资料文件等(工程中拆除、变更、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部分必须有拍照并签证,若无施工单位、用户单位和甲方主管部门签证,将不予认可)。
3.1按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和参加甲方的现场交底,根据甲方需求(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要求约定事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同时乙方负责提供安装所需工具,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植物草坪和其他公共财物,做好施工现场保护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3.3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4 合同签订后,乙方指派项目经理作为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四、工期的约定
4.1 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共20日历天。
4.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下雨天造成室外无法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4.3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4.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提,工期不顺延。
五、材料供应约定
5.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型号、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和设备的要求以谈判文件规定为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变动。谈判文件未作规定的,按响应文件所列为准。质量应至少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
5.2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相关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乙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响应文件、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6.2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6.3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分阶段验收的(如隐蔽工程等),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检查与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首先初检合格后,乙方再通知甲方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 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订验收日期。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甲方使用单位开具工程保修单,承担整体工程2年 、防水2年免费保修责任。
七、付款方式
7.1支付货币:人民币支付。
7.2付款办法:财政拨款 。
7.3支付办法:现金转账 。
八、履约保证金
8.1乙方交纳人民币¥23940元(大写:贰万叁仟玖佰肆拾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8.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九、售后服务
9.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整体工程2年,建筑物防水2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维修调换的费用(人为因素除外和特殊情况以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如因甲方原因或人为损坏造成的问题,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9.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姓名:杨伟 电话:18981802592
十、违约责任
10.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及其它直接经济损失。
10.2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
10.4在工程施工中如果违反合同“三”中所述规定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如未能及时整改,将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作为违约金,因此耽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十一、其它
11.1检查与监督: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合同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主管部门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主管部门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1.2 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1.3 争议解决办法: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4、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谭志国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陈忠武 或(授权代表):
地址:恩阳区群乐镇玉皇街1号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
开户银行: 8号1栋13层1310号。
账号: 开户银行:建行成都双楠支行
电话:0827-5530023 账号:51001875436051519299
传真: 电话:028-85830282
传 真:028-85830282
签约日期: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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